今天上午,浙江省溫州市環境保護局原局長葉鋼煉受賄一案在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方指控,葉鋼煉自2005年至2008年任溫州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其手下的一處室副職劉自榮為崗位調動和升遷,先后送上現金共計人民幣10萬元、港幣8000元、美元1000元,葉鋼煉予以收受。在葉鋼煉的支持、關照下,市環保局聘任環境監察支隊副支隊長劉自榮為開發監督處副處長(主持工作)。2008年3月,劉自榮競聘中層正職,同年5月被溫州市紀委“雙規”后,葉鋼煉主持溫州市環保局黨組會議通報競爭上崗情況,仍決定擬任劉自榮為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
溫州化工總廠原負責人張建國為感謝葉鋼煉在職務提拔、環保項目審批、驗收等工作中對其的支持、關照,在1999年至2008年間先后14次送給葉鋼煉現金共計人民幣17.6萬元,葉鋼煉均予以收受。2008年5月底,擔心出事的葉鋼煉退還給張建國人民幣3萬元。
承包經營溫州清華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業務的韓某為能在環保工程的審批、驗收上得到葉鋼煉的關照和支持,從2006年至2008年先后通過張建國或親自送上現金、銀行卡共計人民幣36800元,葉鋼煉予以收受。
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林某在為其公司辦理有關環保項目的環評審批、驗收及在環保資金補助等方面,為尋求和感謝葉鋼煉的支持、關照,在2006年至2008年,共4次向葉鋼煉各送上一張5000元農行卡,共計人民幣20000元,葉鋼煉均予以收受。2008年4月,林虎因溫州市安監系統案件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葉鋼煉擔心會被牽涉其中,遂將2008年春節間林虎送的一張5000元農行卡退還給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吳某。
庭審中,被告人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對指控其收受的45000元提出異議,辯稱并非受賄款。
法院經過一上午的開庭審理,宣布該案在合議庭評議后,將擇日宣判。(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王海亮 史淑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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