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同時,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對原郴州市市長、案發(fā)時任湖南省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委員會黨委書記的周政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分別為死緩、死刑、無期徒刑。李、曾、周三人曾經(jīng)同時任職郴州,案發(fā)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椐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大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妻陳立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100萬元。沒收李大倫、陳立華受賄所得財物、違法所得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李大倫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建筑工程、采礦、任職、減免稅費、解決貸款和原材料、工作調(diào)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陳立華等人共同收受22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404.3281萬元。此外,李大倫的家庭財產(chǎn)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1797.7393萬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曾錦春犯受賄罪,被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沒收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違法所得孳息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上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的職務之便,在礦產(chǎn)承包及糾紛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標、稅費的減免、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辦及訴訟案件的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處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195次,收受賄賂及索賄共計人民幣3151.84萬元。其中,曾錦春單獨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639.4萬元,美元4.25萬元。此外,曾錦春的家庭財產(chǎn)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元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政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0萬元,與同案周政文、周政權犯罪所得及孳息3027.25萬元追繳國庫。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周政坤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郴州市市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收受賄賂135.7萬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紅利598萬元,感謝費76萬元;伙同弟弟周政權采取名借實受的方式收受賄賂370萬元,伙同妻子劉陽春收受賄賂100萬元。
法院認為,李大倫受賄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論罪當判處死刑,但其在“兩規(guī)”期間如實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退繳全部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不立即執(zhí)行死刑。曾錦春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且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jié)。周政坤能配合偵查機關追贓,該案大部分贓款已追回。(記者譚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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