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長沙十一月二十日電 (傅煜 梁建軍 曾妍)因涉案金額之巨而被稱為“中國第一貪紀委書記”的原中共湖南郴州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曾錦春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今日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被告人曾錦春在郴州有“曾礦長”之稱,獨攬該市采礦審批權,同時任郴州煤礦整頓小組組長。因涉嫌受賄罪,二00六年十二月被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被逮捕。
檢察機關指出,曾錦春自一九九七年下半年至二00六年九月擔任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期間,在礦產承包及糾紛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等方面,單獨或伙同其妻和子女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三千一百五十一點八四萬元人民幣。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九百五十二點七二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
法院一審判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的財物,上繳國庫。
同日,原中共郴州市委書記李大倫因犯受賄罪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李大倫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至二00六年五月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單獨或伙同其妻陳立華等人共同收受二十二人的財物折合人民幣一千四百零四余萬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一千七百九十七余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一審判決李大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李大倫如實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法院判決指“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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