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1月1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朱維群、副部長斯塔和西藏自治區常務副主席白瑪赤林介紹了10月30日至11月5日與達賴喇嘛私人代表接觸商談的情況,并回答了記者提問。朱維群在介紹情況時提到,達賴喇嘛私人代表提交了一份《為全體藏人獲得真正自治的備忘錄》,頗為引人關注。11月16日,達賴方面在印度舉行新聞發布會,散發了這份“備忘錄”,并稱這份“備忘錄”完全依照中國憲法和法律條款,“若能確實執行,可以滿足西藏人民特別利益要求”。筆者仔細閱讀了達賴方面公布的“備忘錄”的全文,并認真對照中國的相關法律,卻發現事實并非如此,“備忘錄”中與中國憲法和法律相違背的內容比比皆是。
否定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備忘錄”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點的地方政府,政府組織,以及制度的權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本地方所有問題有制定法規的權利,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門的實施權利和自由決定的權力”。所謂的“本地方所有問題”,“備忘錄”列出了語言、文化、宗教、教育、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利用、經濟發展與貿易、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外來人的管理規定、與他國的交流等11個方面,并且要求“在相互關連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決的途徑”,“不論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條款”。說白了,就是達賴喇嘛近年來反復強調的“除了外交與國防,其他所有事務都應由藏人負責并負有全權”,西藏應按“一國兩制”的辦法,實行“真正自治”,并且“自治權”應當比香港、澳門更大。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不同于一些國家實行的聯邦制、邦聯制。我國憲法第3條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5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對等“談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決的途徑”的問題。
中國已經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目前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框架已經完備,相應的法制建設不斷推進。到目前為止,國家有關部門已制定了22個配套文件,全國共制定自治條例134個,單行條例429個,對婚姻法、選舉法等法律的補充規定74件。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管理國家和地區事務,充分行使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利。在歷屆自治區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代表始終占80%以上;自治區人大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共制定253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各項自治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西藏與香港、澳門情況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不存在另搞一種社會制度問題,自然也就不能套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模式。達賴喇嘛方面打著中國憲法的旗號提出所謂“真正自治”,實際上是企圖否定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統一領導,按照他們的“政治設計”另搞一套。
要求獨立和不受監督的“立法權”
“備忘錄”提出,“憲法對于自治地方在很多問題上認定具有制定法規的特殊需求,但是根據憲法第116條的規定,卻必須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準,所以自治的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多有阻礙”,“在真正實行自治方面,依照憲法第115條之規定,必須要遵循諸多的法規和章程,……因此自治的真實標準并沒有明確的落實”。看來達賴喇嘛方面要求的不僅是“對本地方所有問題有制定法規的權利”,而且是獨立于中央的“立法權”。中國憲法第5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規,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同時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往往涉及到對國家法律的變通,憲法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是理所當然的,這不但不會破壞自治區的決策權,而且會使之得到更高一層法律的保護。“備忘錄”否定全國人大的最高權力,要求相當于國家層面的立法權,這難道符合中國憲法?
謀求根本沒有任何歷史、現實和法律依據的“大藏區”
“備忘錄”提出,“現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賦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區,需要納入統一的自治管理范圍內。現今的行政區域劃分,將西藏人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和許多省份當中,從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同時也嚴重削弱了保護和弘揚民族特性,文化與佛教傳統的力量。”眾所周知,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區的行政區劃是中國元朝以來就形成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從來沒有管理過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聚居地方。藏族同胞歷史上分布在不同區域,歸屬不同的行政管轄,與各自所在地方的其他民族形成了緊密的社會關系,發展了各具特色的區域文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充分尊重以上歷史事實,綜合考慮政治、經濟與現實條件的基礎上,在藏族聚居地區建立了西藏自治區和10個藏族或藏族與其他民族聯合的自治州,2個藏族自治縣,所有藏族聚居地方都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4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界線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確實需要撤銷、合并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準。”那么達賴喇嘛方面為什么要炮制一個歷史上不存在、現實中也沒有任何依據的“大藏區”呢?翻閱達賴喇嘛的自傳,其中一句話道破“天機”,他說,從50年代開始就“思謀著如何使大西藏獲得獨立”。達賴喇嘛自傳的扉頁就標著他所幻想的這個“西藏國”地圖,今天在印度小鎮達蘭薩拉的所謂“西藏流亡政府”大廳還懸掛著他夢寐以求的“西藏國版圖”,面積約占中國領土的約四分之一。看來,所謂“大藏區”就是達賴喇嘛方面分裂祖國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質就是“西藏獨立”。
企圖制造民族隔離
“備忘錄”提出,“為了尊重自治的原則和理念,給予各自治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經濟活動自主制定相關法規的權利是極為重要的”。在一個主權國家范圍內,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選擇居住地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漢族和其他民族到西藏,西藏各族群眾到內地經商、求學和工作,是正常現象,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交流,共同進步。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綜合考慮歷史沿革、民族關系、經濟社會發展等各種因素的統一,不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者地方自治。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始終占總人口的95%以上,根本不存在達賴喇嘛和國際上一些人所說的中國政府向西藏大規模移民的問題。鄧小平同志1987年會見美國前總統卡特時說得好:“西藏是人口很稀少的地區,地方大得很,單靠二百萬藏族同胞去建設是不夠的,漢人去幫助他們沒什么壞處。如果以在西藏有多少漢人來判斷中國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問題,不會得出正確的結論。關鍵是看怎樣對西藏人民有利,怎樣才能使西藏很快發展起來,在中國四個現代化中走進前列”。達賴方面要搞純而又純的單一民族自治,限制各族相互依存、平等往來的局面,實際上是挑撥民族關系,人為制造民族隔離,這種政策在國際上造成的后果,從二十世紀走過來的人都不會陌生。
企圖阻礙普通話的推廣和使用
“備忘錄”提出,“藏語文是首要的,各藏族自治地區的語言文字也應以藏語文為主”,“在藏族地區使用藏語文教學”。中國憲法第4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區專門制定了《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同時,中國憲法第19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9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文字。”根據這些規定,目前西藏自治區各級人大、政府的決議、法規、文件、公告等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各級機關、單位的公章、證件、辦公用紙,各種標牌和交通路標等也都使用藏、漢兩種文字。這極大提高了藏族同其他民族相互學習、交流的能力。“備忘錄”大談“藏語問題”,對“普通話”的推廣使用閉口不提,實際上是呼應達賴喇嘛近年來反復在國際上渲染的“西藏文化滅絕”論,攻擊中國政府限制藏語文的使用,制造他們才關心西藏文化和語言的假象。
極力反對政府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
“備忘錄”提出,“宗教涉及西藏的根本問題”,“根據宗教傳統管理寺院,研習和實踐教法,根據宗教制度確定入寺僧侶的人數和年齡,以及自由從事講經說法等宗教儀式和活動”,“對一般的宗教活動,包括師徒關系,寺院管理,轉世靈童的認證等事務,政府都不應進行干涉”。宗教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實體,必然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哪個國家都會依法予以管理,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第3條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法律條文說得明明白白,但是在達賴喇嘛那里,悠悠萬事、“宗教為大”,“唯我獨尊”,這也不奇怪,達賴喇嘛流亡國外前是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的總代表,現在還是他領導的那個流亡集團的“政教領袖”,怎么能不幻想著在西藏恢復過去那種宗教高于一切、政教合一的“美妙制度”呢。
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問題
“備忘錄”閉口不談西藏的主權歸屬,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的事實。眾所周知,西藏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自元代正式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以來,中國對西藏擁有不容置疑的主權,世界各國政府普遍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問題是不容回避的,涉及到達賴喇嘛改善與中央關系的根本性問題。中國憲法序言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然而達賴喇嘛方面至今反復宣稱,“人民解放軍1949年進入西藏時,西藏是一個完全獨立的國家”,“當今的現實是,西藏是一個處于殖民統治下的被占領國家。”如果按照達賴喇嘛方面的說法,西藏是中國的殖民地,是一個被“占領”的國家,那么按照國際法,“殖民地”和“被占領國”是擁有自己主權的,將來是有權重新獲得“獨立”地位的,這實際上就等于否認了中國擁有對西藏的主權,也完全違背了中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不可分離”的原則。“備忘錄”回避這個重大原則性問題,實際上是為有朝一日重新公開打出“西藏獨立”的旗號埋下伏筆。
狂妄宣稱“西藏流亡政府”是西藏人民的代表
“備忘錄”提出,“西藏流亡政府象征著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我們之間就上述問題和相關議題達成協議后,西藏流亡政府將會立即解散,達賴喇嘛在未來將不會擔任任何政治職務。”眾所周知,西藏1951年和平解放,1959年實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百萬農奴翻身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權,1965年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各族人民當家作主,代表西藏人民的是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政府。所謂“西藏流亡政府”是1959年西藏封建農奴主上層發動武裝叛亂失敗后逃亡國外成立的,是完全非法的,世界上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它的合法性。達賴喇嘛方面把完全非法的所謂“西藏流亡政府”說成是西藏人民的代表,在國際上散布中央與達賴喇嘛方面的接觸商談是就所謂“西藏政治地位問題”、“高度自治問題”進行的“藏中談判”、“漢藏對話”,企圖混淆接觸商談的性質,完全顛倒黑白,被中央政府嚴正駁斥完全是咎由自取。
綜上所述,這份“備忘錄”從標題到內容還是“大藏區”、“高度自治”那一套,只不過是打著“依照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幌子,用法律詞匯進行包裝,具有更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罷了。其實質是企圖先在占中國四分之一的國土上建立一個由達賴集團控制的“半獨立”、“變相獨立”的政治實體,條件成熟時再謀求實現“西藏完全獨立”。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習仲勛、烏蘭夫、楊靜仁等中央領導同志會見達賴喇嘛派出參觀團時早已明確指出,“把西藏搞成一個‘國家’不成,搞個所謂‘高度自治’也不成,要改變這個態度,不然我們就沒有共同語言”,“你們還提出要搞什么大藏族自治區,這個根本不現實,也絕不可能。”事隔近30年,達賴喇嘛方面仍然在“大藏區”“高度自治”問題上兜圈子。達賴喇嘛方面始終沒有真正放棄分裂祖國的立場,這是達賴喇嘛與中央接觸商談這么多年來始終沒有實質性進展的根本原因。
朱維群在新聞發布會上有一段話非常醒目:“我們只接受甲日等人作為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與我們商談,談的只能是達賴喇嘛徹底放棄分裂主義主張和行為,爭取中央和全國人民諒解,解決其個人前途問題。我們根本不會與之討論什么‘西藏問題’。為了使達賴喇嘛進一步了解中央的態度,認識自己的錯誤,我們可以聽取其解釋,目的還是檢驗他有沒有放棄分裂主張而向中央要求靠攏。”這段話從根本上講清了中央與達賴喇嘛方面接觸商談的性質和目的。
我們看到,中央對達賴喇嘛的政策是一貫的、明確的,對達賴喇嘛始終是仁至義盡、給予出路的。達賴喇嘛1959年出走后,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一直保留到1964年底。1979年至今,有關部門數十次安排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和親屬回國參觀,了解國家的發展和政策。中央多次重申,只要達賴喇嘛真正放棄“西藏獨立”的立場,停止分裂祖國的活動,公開承認西藏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認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我們就可以就達賴喇嘛的個人前途問題進行接觸商談。即使在出現了今年拉薩“3·14”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和達賴集團干擾破壞北京奧運會嚴重事件的情況下,中央有關部門仍然安排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三次回國進行接觸和參觀,充分體現了中央的誠意。中央對達賴喇嘛回到愛國立場的大門過去是敞開的,今后也是敞開的,但是“西藏獨立”、“半獨立”、“變相獨立”的門,過去沒有開過,今后也不會開。(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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