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日報》和焦作公安局,對于焦作市蔬菜果品批發交易中心的水果商戶賀永星的判斷產生了分歧。前者發文褒揚賀是扶危濟困的“好人”;后者卻認為賀是欺行霸市、控制焦作香蕉批發市場的黑社會團伙老大。今年6月,在《焦作日報》刊發報道后一月,賀永星因 “涉嫌黑惡犯罪”被批捕。(11月20日《南方周末》)
報道刊發的頭兩天,報社好評如潮,而且領導還許諾給記者陳作華發獎金,但刊發后第三天焦作市公安局以報道失實為由找上門來,事情風云突變,陳作華被報社撤消了都市新聞采訪部副主任的職務。
可問題是,公安機關據以施壓的理由并不充分。在人民法院并沒有判決當事人有罪之前,“無罪推定”是我們應當奉行的基本法治原則,憑什么公安機關的認定就是“正面定性”,而與之“唱對臺戲”的論調就是“錯誤言論”。更何況,即便當事人涉嫌 “黑惡犯罪”,作為“好人”的道德評價與作為“罪犯”的法律評價,在很多時候因為法律和道德的分野只能是兩碼事。
對于媒體監督來說,這是一個惡劣的暗示和威懾,它表明媒體監督是可以被公權力控制的。可以被控制的輿論監督,自然也是可以被收買的輿論監督,難怪礦難發生時,黑心礦主總是相信封口費能夠使媒體封口。我的擔心是,在公權力如此高壓之下,媒體會不會對新聞報道噤若寒蟬。其他的不敢肯定,至少 《焦作日報》在這一事件上已經開始謹小慎微了,甚至在陳作華案開庭審理是否報道上還瞻前顧后,擔心報道開庭就意味著變相承認報道失實,最后“謹慎地”推遲一天在不起眼的地方報道了案件開庭。
這其實是一種誤解,就像走上被告席的不一定是敗訴方一樣,案件開庭并不意味著當事人肯定有罪,即便當事人最終確實被認定為“有罪”,只要媒體報道不是有意歪曲或者捏造事實,都是正當的新聞報道自由,公權力沒有干涉的權力和理由,公權力所需要做的是遵照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把案件辦好,辦成經得起檢驗的案件,這樣任何的“唱反調”都不會誤導“不明真相”的公眾,畢竟,在這起沖突之中,焦作公安機關的諸多做法也有可懷疑之處。
一個公權力無法受到有效制約的社會,才是法治的最大悲哀。
志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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