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總后衛生部組織、北京軍區總醫院牽頭制定的《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近日通過專家論證,意味著我國醫學界診斷“網癮”將實行標準化,“網癮”也首次被該標準列為精神疾病治療范圍。根據《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網絡成癮是指個體反復過度使用網絡導致的一種精神行為障礙。癥狀界定有七項標準,其中一項量化的指標是平均每天連續使用網絡達到或超過6小時,而且這種癥狀達到或者超過3個月。(11月23日《人民日報》)
據說,我國目前有2億多網民,網民數量躍居世界第一。沒有數據表明在這2億多的網民中有多少人“每天連續使用網絡達到或超過6小時,而且這種癥狀達到或者超過3個月。”但可以肯定的是,以此量化的指標進行衡量,“網絡成癮”堪稱“精神病”的人一定不在少數。撇開那些純粹地在網上“游戲人生”者不論,就說眾多從事新聞宣傳、證券交易、網上營銷、網站管理、網上寫作等等工作的人吧,恐怕絕大多數都是每天連續使用網絡達到或超過6小時,而且這種癥狀達到或者超過3個月的,由此看來,他們豈不都要被劃為精神病人之列?
不能說有關專家的初衷不是好的,不外乎通過制定此標準,以引起全社會對“網絡成癮”問題的重視,進而把“網絡成癮”者拉到正常的生活軌道中,根本目的是為了網民的身心健康。但有關專家想過沒有?有網癮的人稱為精神病?那么有煙癮、酒癮、麻將癮的人該怎樣界定?是不是都應該稱為精神病?且不說還有很多當官的有官癮,許多大款有燒錢癮,95%的貪官有找情人癮或包二奶癮等等。如果他們都是精神病,那么我們豈不成了精神病大國了?
問題的關鍵還在于,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精神病人在精神病發作期間殺人放火應減輕或免于刑責。那么,如果《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付諸實施的話,勢必給一些不法分子實施犯罪預留下空子,勢必讓法官在判決時舉棋不定。舉個例子,某行為人本來什么病也沒有,只是“網絡成癮”導致其殺人放火,皆時,法官是判他故意殺人放火呢?還是參照《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對他網開一面?顯然,無論是判他故意殺人放火也好,還是對其網開一面也罷,均要遭到公眾質疑。因為道理很簡單,判他故意殺人放火吧,他有《網絡成癮臨床診斷標準》的“尚方寶劍”在手,沒那么輕而易舉;對其網開一面吧,從嚴格意義上說,他根本稱不上精神病。這叫法官如何是好?
筆者平時喜歡寫點時評,寫時評免不了每天要瀏覽大量的新聞。耗費大量的時間在網上。現在的問題是,我被莫名其妙地列為精神病人之列倒沒有什么,只是我不無憂慮的是,假如有一天,一想到自己居然與精神病為伍,不禁悲從中來,繼而大喊大叫:“我是精神病,我怕誰!”會不會有人信以為真,繼而高喊:“來人,將這小子送到精神病院去!”(王志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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