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記者從接近國家發改委人士了解到,燃油稅目前有意由石油公司代征,取消養路費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員劃轉公務員編制,歸入交通部門消化。國家發改委發布的消息中還特別提到了“會議還約請了稅務總局、中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農業部等部門參加”,這也意味著,燃油稅將牽涉到多個部門的一些公務員編制問題,否則也不會將中編辦請來一起開會(據11月21日《廣州日報》)。
取消養路費,實行燃油稅,是實現“費改稅”的重要一步。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取消養路費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員竟然統統劃轉為公務員編制,歸入交通部門消化,這違反了公務員法。公務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在沒有明確的職位空缺情況下,將征稽人員劃轉為公務員,是因人設崗,屬超編錄用。
將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員全部錄用為公務員,也違背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原則。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也就是說,原有正式的非領導職務的征稽人員劃轉為公務員,即使交通部門有編制,有空缺位置,也應堅持考試錄用的原則,不能采取其他變通方式。
取消養路費后,原有正式的征稽人員的確面臨著分流的問題,甚至一些人可能因此面臨下崗。就像當年企業改制一樣,有相當數量的工人因企業改制而下崗。然而,我們并沒有聽說將下崗工人劃轉到機關、轉為公務員,而是通過下崗分流、下崗再就業等迎難而上的積極政策,較好地解決了企業改制中的職工下崗問題。
筆者認為,對于取消養路費后,原有的征稽人員去向問題,必須遵循國家的政策和法律。正確的做法是:認真做好下崗分流工作,讓職工在新的工作崗位上發揮應有的作用。即使其中一些人錄用為公務員,也應堅持考試錄用的原則。
“費改稅”可以,但不該違反公務員法,這是一條底線,誰也不能碰。(楊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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