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四日電 為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推進廉政建設和社會風氣的好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意見》共十一條,針對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依據,主要涉及商業賄賂犯罪的范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罪與非罪的認定以及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等七個方面的內容。
《意見》規定,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從而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涵蓋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適應了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現實要求和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
《意見》特別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對賄賂的范圍及數額認定作了明確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根據《意見》規定,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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