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開單提成”,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教師在教材、教具、校服等物品采購中收受回扣……近年來,商業賄賂在一些領域和行業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醫生“開單提成”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實踐中,有些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這種行為如果數額較大,該怎么定罪,定什么罪?
由于發生在這些領域內的商業賄賂犯罪情況比較復雜,特別是相關責任人員的主體身份,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不同認識。針對這些情況,意見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規定上述等情況下,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其他單位”包括臨時性組織
刑法修正案(六)將刑法第163條、第164條犯罪的主體范圍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從而使“其他單位”的認定問題成為認定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基礎性問題。
有關負責人解釋說,從司法實踐看,刑法第163條、第164條中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臨時性的組織。
“這里的單位不包括從事非正當活動的組織。”有關負責人強調。
賄賂范圍擴大至財產性利益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賄賂的手法呈現出不斷翻新的趨勢。一些人采用貨幣、物品之外的方式賄賂對方,有的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服務等,有的通過虛設債權、減免債務等方式增加對方的財產價值等。
“在此趨勢下,意見將賄賂的范圍由財物擴大至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的數額認定,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有關負責人說,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招標投標中給予相關人員財物屬“謀取不正當利益”
有關負責人介紹說,1999年“兩高”在《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中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作了規定。這為司法實踐正確認定“不正當利益”以打擊行賄犯罪提供了依據。
據了解,由于社會背景的原因,該通知所規定的“不正當利益”的范圍相對較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已不能全面反映有關領域中的實際情況,有些謀取與通知規定的利益本質相同同樣具有不正當性的利益的行為不能得到正確的認定與處理。
為適應懲治賄賂犯罪的客觀需要,有必要對不正當利益的范圍做適當的調整,即在原通知認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屬于不正當利益之外,增加規定謀取違反規章、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亦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與此同時,意見還特別增加規定,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因素區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
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講究禮尚往來,法律并不禁止親友之間的正當饋贈行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實施賄賂犯罪的時候,借饋贈之名而行賄賂之實,并以饋贈正當為其行為辯解。
為正確區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有關負責人解釋說,意見主要從以下4個因素的結合上進行區分: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來財物的價值大小;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共同犯罪定罪區分三情形
司法實踐中,商業賄賂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現,特別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的情形時有發生。對于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財物的,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負責人介紹說,意見區分了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三種情形,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本報記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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