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黑客入侵廣西地震局官方網站發布“9·13地震謠言”一案,一審法院判處被告陳智峰有期徒刑4年(本報10月17日曾作報道),他不服提出上訴。11月24日,此案在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
庭審中,當審判長問陳智峰為什么要散布地震謠言時,他回答說,他在網上看到預言家預言“南寧將有9級以上大地震”后,只想在網上給大家提個醒,提前做準備,沒有別的用意。他還說,一審判決他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沒有法律依據,判他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事實不清。
陳智峰的辯護人趙春林律師認為,陳智峰犯有散布地震謠言的故意,但從我國現有的法律來講,陳智峰的做法頂多是違法行為,應受到治安處罰,但不構成犯罪。因為,地震屬于自然災害,散布地震謠言不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虛假、恐怖信息的范圍。另外,陳智峰進入廣西防震減災網后,利用批處理文件刪除了該網站服務器D盤上8個板塊的橫幅廣告,并沒有刪除和破壞計算機系統程序。廣西防震減災網的管理員權限被篡改,也就是密碼被篡改,管理員可以改回來。因此,陳智峰的行為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針對趙春林的辯護,出席二審法庭的檢察員說,我國《刑法》第291條的有關條款對犯罪的列舉,是采取列舉部分犯罪行為“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的方式,并不表明只有這幾種才算是恐怖信息,立法在采用列舉的方式對虛假恐怖信息進行說明的同時,使用了“等”字對未列舉的虛假恐怖信息作出了留有余地的規定。這種規定意在將其他虛假的具有恐怖信息性質的信息也納入刑法規范調整的范圍之中。
檢察員認為,從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實質上看,所謂恐怖信息是指足以使公眾產生恐慌心理、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信息。這種恐怖信息的恐怖性在于,知悉該信息的公眾對自己及親人、朋友的人身、財產安全產生擔憂的恐慌心理,進而采取一些相應的行為,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陳智峰在四川汶川大地震發生后不久,入侵廣西防震減災網,發布“廣西近期將發生9級以上重大地震”的虛假信息,并進行傳播。他編造的是“9級大地震”,比汶川大地震的震級還要高,其恐怖程度由此可見。
檢察員說,截至今年6月5日,網民點擊量為13242次,可見其影響的范圍之廣泛。警方為偵破本案,調動了大量的警力,支出辦案經費2.5萬元,廣西地震局為穩定廣西民眾多次在報紙上登報辟謠。因此,對于陳智峰的這一行為,應該上升到刑法處罰,才能起到懲治預防類似行為的再次發生。(記者王克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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