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論:接受旅游算受賄,公費旅游算不算貪污
2008年11月26日 08:48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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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新意在于將原來以接受財物定性賄賂行為,延伸到了“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拿提供旅游或報銷旅游費用來說,盡管沒有收受他人財物,但同樣消費了他人財物,所以也算賄賂。這里的關鍵詞是“用金錢計算數額”,邏輯類推的話,國家工作人員公費旅游能不能定為貪污呢?
公費旅游每年消耗公款數千億,與公車消耗、公款吃喝并列為“三大公務消費”,是一個令人頭疼、性質輕微而消耗國庫嚴重的亞腐敗問題。之所以說“性質輕微”、“亞腐敗”,是因為對公費旅游的處理始終被定性為違紀違規范疇,而不以貪污論處。《刑法》規定的貪污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公費旅游不算貪污,在法理上推敲,無非是“公務消費”與“占有公共財物”的細微區別。比如去年,中央紀委查處了安徽省檢察院一起出國考察團違反外事紀律事件。此次“公務考察”的經辦者,因受賄罪被追究刑責,但事件所涉及的“公費出國考察”行為,卻被認定為違紀而非貪污。此事引發了輿論的強烈爭議,但有法學家認為,將公費旅游認定為貪污罪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為貪污罪具有財產犯罪的性質,而公費旅游則是一種消費行為。
公費旅游可否視為貪污的關鍵,就是“消費”與“占有”的意義不同,或理解不同。現在,兩高《意見》的解釋中,為“用金錢計算數額”將提供旅游費等認定為賄賂行為,意味著不再存在“消費”與“占有”的不同。既然消費他人財物等同于受賄,那么消費公共財物是不是也該等同于貪污?(馬滌明)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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