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高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規定醫務人員、教師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物品及銷售方財物, 數額較大的,將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11月25日《新京報》)
大貪官胡長清有著名的“牛欄關貓”論:如果權力沒有制度約束,權力擁有者就會像貓進入牛欄一樣來去自由。同樣,對于醫生、教師“吃回扣”現象,以受賄罪論處固然具有威懾作用,但也要看到,“吃回扣”現象更多是制度設計上的漏洞造成的結果。
以醫生“吃回扣”為例。在以藥養醫模式下,醫院與藥商原本就是利益共同體。面對眾多藥商,醫院處于買方市場優勢,藥商“公關”醫院,“聯絡”醫生開某一類藥,已成為公開的秘密。而在醫院逐利的驅動下,在創收、效益等要求下,科室、醫生就會屈于制度的壓力,讓自己成為盈利個體。所以,“吃回扣”不僅僅是個人品質問題,還跟制度環境的“誘惑”有關。
教師“吃回扣”亦如此。與醫院的買方市場優勢一樣,學校也擁有同樣大的選擇權,學校建設是一塊,學生的學習消費也是一塊。面對這一消費市場,眾多商家就不可避免地展開角逐,而一旦規則不透明,這種角逐就可能成為非法競爭,以承諾“給回扣”就是一個最明顯的方式。當學生使用哪家出版社的教輔更多依靠教師的建議時,眾多商家就必然對教師展開“公關”。而如果沒有制度的約束,這種“公關”就不可避免。
任何以權謀私都首先是制度的失守,而法律懲罰則是事后行為,更多在于威懾。對于以權謀私現象,不僅需要法律威懾,還需要從制度的源頭上堵住漏洞。醫生、教師“吃回扣”也是以權謀私,面對商家,擁有選擇權的醫生或教師,如果沒有嚴密的制度安排,商家就會在不透明的狀態下以“回扣”的方式公關,進而達到目的。以受賄罪防止、威懾醫生、教師“吃回扣”現象是必要的,也應該很有力度,但同時更要剪除“制度的誘惑”。 (林大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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