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方面對這一新規定評價很高,更有專家和學者認為這一“重拳”將有效遏止行業腐敗。但在筆者看來,這一判斷很可能有些過于樂觀了———一個再明顯不過的例子就是:對官員來說,受賄早就是一種重罪,甚至規定了無須更多證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結果如何呢?腐敗依然嚴重。所以盡管這一新規定無疑是正確的和必要的,但卻并不足以遏止腐敗,更不要說杜絕了。
以為在法律中加入了相關條文,就可以自動解決問題的人,其實忽略了這樣一個問題:徒法不自行,法律要靠人來執行,而且落實法律是有成本的,如果成本過高,就會導致法律的失靈甚至失效。比如,相對于官員受賄來說,要確定一個醫生犯了受賄罪,無疑將更加困難。因為這需要更加艱深的專業知識,還有許多模糊地帶,檢察官如果不是醫學專業出身,要提出難以辯駁的指控是非常不容易的。從這個角度來說,新規定對遏制一些典型的、數額巨大的腐敗案件也許還有一定作用,但對于遏制大量日常的、在模糊地帶進行的腐敗,就不見得會有什么作用了。
此外,過于強調靠對教師、醫生以“受賄罪定罪處罰”來消除腐敗,還可能會帶來這樣一個副作用,即損害這兩個群體的職業尊嚴。在很長的一個歷史階段里,這兩個群體頭上都有道德光環,醫生被稱為“白衣天使”,教師被稱為“靈魂工程師”,現在他們雖然已經被脫魅化,但社會公眾對他們還是有一定的道德期待的,如此才可以放心地把下一代的未來和自己的生命與健康放心地交給他們。但如果社會對他們滿腹狐疑,時時以有罪推定的眼光來看待他們,則他們如何會感到有尊嚴呢?倘若他們索性破罐破摔,先撈了錢再說,那豈不是更糟?
放眼國際,尤其是發達國家,把市場因素引入到教育、醫療領域的也不少,但醫生教師的形象糟糕到如此地步,腐敗墮落到如此地步的也不多,差別究竟在哪里呢?在我看來,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在這些國家,醫生、教師等都有自己的行業公會來自我管理。一個醫生、教師一旦做了損害職業聲譽的事,無論是不是觸犯了法律,都會先受到醫生公會、教師公會的處罰,甚至被開除,而如果不是公會會員,再想找到這樣薪水高又受人尊重的工作,就很困難了。當然,公會的另一項功能就是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過上一種與自己的職業貢獻相稱的、體面的和有尊嚴的生活。
中國目前的情況是,一方面對教師、醫生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對他們的合法權益又持一種相對漠視的態度,并且不允許他們以行業公會的形式來自治和維權,而當出了問題之后,又迷信懲罰的作用,企圖簡單地靠加大懲罰力度的方式來解決。如此下去,很可能不僅原來的問題解決不了,連這兩個職業本身也成了“雞肋”,導致人才流失,最后蒙受損失的,可能還是全體國民。(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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