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王”大火燒出的“億元副局長”陳旭明一案將在深圳市鹽田法院開庭審理,陳旭明被控受賄6萬元。
對指控金額如此之少,很多網友給予強烈質疑。
廣州知名律師表示,按現行刑法規定,陳旭明的量刑應該不超過12年有期徒刑。
今日下午,“舞王”大火燒出的“億元副局長”陳旭明一案將在深圳市鹽田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對陳旭明提出公訴,其中涉案金額為6萬元人民幣。
目前暫不知法庭能否容許媒體記者旁聽庭審,本報今日會繼續關注此事。
指控事實
兩次被宴請三次接受好處
記者昨日從鹽田法院獲悉,今日下午2時30分,“億元副局長”陳旭明將在鹽田法院開庭受審。
根據目前檢察機關公布的信息,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陳旭明在任龍崗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并兼任查處整治歌舞娛樂場所專項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舞王俱樂部無證無照經營且存在涉毒、小姐陪侍等諸多違法行為,在開業一年時間內就發生各類治安和刑事案件24宗,直至發生特大火災事故。
陳旭明曾兩次接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宴請,并分3次收受王靜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萬元。
鹽田區檢察院認為陳旭明涉嫌玩忽職守罪和受賄罪,對其提起公訴。
仕途經歷:
奮斗20年爬上副局長位置
陳旭明于1970年5月出生于廣東省汕尾市陸豐縣。兒時隨父母舉家遷往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南聯社區,曾就讀于平岡中學。1989年開始,在寶安縣當招聘民警、辦事員,4年后升任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負責人、副所長。1998年調任寶崗派出所負責人、副所長。2001年到2003年擔任龍崗分局龍崗派出所副所長、所長。2003年調到龍崗分局擔任治安科科長,2006年升任龍崗分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保安工作,聯系布吉警署和布吉、坂田、南灣街道各派出所。
從寶安縣的招聘民警算起,陳旭明在深圳公安系統先后工作了20年,完成了一屆布衣到處級干部的身份轉換。
案件幕后:
曾被帶到東莞接受刑事調查
在“舞王”事發前,陳旭明曾被樹立為一個正面的公安形象,今年春節時的一篇報道中稱,“2月11日中午時分,正在參加‘1002’警衛任務的副局長陳旭明突然接到母親打來的電話,通知其父親突發病危,要他盡快趕回家中。陳旭明強忍著內心的痛楚和焦慮,一直堅守在警衛現場直到警衛任務結束后,才急急忙忙趕回家中。但遺憾的是,他終究沒來得及見上父親的最后一面。”
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舞王俱樂部發生特大火災事故后,國務院成立事故調查組,并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與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成立了深圳“9·20”特大火災事故調查組,同步介入調查事故中的涉嫌職務犯罪問題。
據知情人士透露,陳旭明迅速被公安機關控制,并被移送到東莞接受調查審訊。后來由深圳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后,指定鹽田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網絡質疑
在深圳為了6萬元就受賄?
前日檢察機關公布“億元副局長”陳旭明涉案金額為6萬元人民幣后,網友給予強烈質疑。
在幾個門戶網站的論壇上,很多網友就此事發表意見。一位網友說:“深圳那邊消費如何高我不想說了,比我有見識的人多了去了,我只想說一句,在深圳為6萬元就去受賄?”
另一網友說得更刻薄:“不準污辱我們的局長,你當打發叫花子呢,才6萬元就幫你辦那么多事?”
律師說法:
陳旭明“徇私舞弊”應重罰
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思魯律師認為,陳旭明兩罪并罰,量刑不會超過12年。
王思魯稱,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舞王”大火死亡44人,顯然屬于“情節特別嚴重”,陳旭明的行為也構成了“徇私舞弊”,因此,應該從重處罰,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賄6萬元,如果退贓的話,最多也就判兩至三年,兩罪并罰,陳旭明的量刑也就在十年至十二年之間。 (記者王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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