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一些貧困地區建官員別墅等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題頻頻被媒體曝光,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種種現象表明,領導干部超標違規非法占有住房、利用權力建造私人豪華住宅,已經成為領導干部腐敗的新形式、新趨勢。“官員別墅”事件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惡化了黨群、干群關系,助長了干部奢靡之風,凸顯了干部住房監管制度缺陷,干部住房監管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官員別墅”腐敗由來
在某種程度上說,“官員別墅”等住房腐敗問題是在我國住房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產生的一種特殊現象。以1980年鄧小平關于住房改革講話為標志,我國逐漸走上了住房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道路。住房改革先后經過試點售房(1979年至1985年)、提租補貼(1986年至1990年)和以售帶租(1991年至1994)等幾個階段。到1994年7月,國務院正式頒布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我國住房市場化、社會化改革全面推開。幾乎與此同時,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題也開始進入公眾視野。
1994年前后,領導干部的三大腐敗形式曾引起了中紀委的高度重視,即“餐桌上的腐敗”(大吃大喝)、“馬路上的腐敗”(公車私用)和“擺在大街上的腐敗”(住房腐敗)。當時,一些地方的領導干部多占住房、領導班子集體建造別墅,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受到了有關部門的嚴厲查處。
然而,嚴厲的查處并沒有能夠遏制住領導干部住房腐敗的發展勢頭。隨著住房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題日益嚴重,并不斷呈現出新形式、新特點:超標建房,屢禁不止;亂拉資金,負債建房;壓價購房,索要住房;集體決策,化公為私;手段翻新,由明轉暗;倒賣出租優惠住房等等。
總之,在住房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市場和權力勾結一直存在著,先有部分領導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多種名義,多建多占住房,后又出現領導干部以職權影響市場差價,低價“團購”購房,一直發展到近年來領導干部違規占地、建造“官員別墅”,領導干部住房腐敗不斷升級。
“官員別墅”說明了什么
首先,“官員別墅”事件說明了干部奢靡之風浮泛。“官員別墅”是當前盛行的炫耀性腐敗的新形式。炫耀性腐敗在本質上是官員利用公共權力,通過不正當的手段來滿足虛榮和顯示地位的非理性政治行為。炫耀性腐敗在個人層面上,表現在官員的衣、食、住、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方面,諸如乘公車要豪華的,吃飯要進星級飯店,住的要別墅式的等。炫耀性腐敗助長了干部奢靡之風,揮霍大量的公共資源和社會財富,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一個縣的科級干部,住房超過300平方米,最大的達到600平方米,這是什么風氣?這是奢靡之風!”2008年4月2日,在河南省“講正氣、樹新風”主題教育活動動員大會上,河南省委書記徐光春曾痛斥領導干部住房腐敗問題。
其次,“官員別墅”表明干部特權思想依然存在。“官員別墅”意味著官員公權私用,其本質在于不受約束的絕對權力,是領導干部特權思想的直接體現。從相關報道來看,在“官員別墅”建造的過程中,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領導干部運用公共權力違法占有土地、低價購買住房等問題,而這些問題又有絕對權力來保證規避風險。
最后,“官員別墅”昭示了干部住房監管制度的缺位。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干部住房腐敗問題逐漸顯露,中央和地方先后出臺了有關預防干部住房腐敗的監管制度,如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00年頒布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河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2005年聯合下發《關于廳以上領導干部住房問題的通知》等。然而,在住房市場化改革的過程中,由于領導干部住房腐敗的隱蔽性、復雜性和廣泛性,干部住房腐敗的形式和內容也隨著形勢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導致了在理論上對干部住房腐敗的界定存在著很大的困難;由于全國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的差異,還沒有制定一個統一的干部住房監管制度;由于干部財產公開制度還處于試驗階段,對干部違規超標占有或建造住房查處規定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因此,建立和健全干部住房監管制度,預防“官員別墅”等住房腐敗問題的發生和蔓延,勢在必行。
如何治理“官員別墅”腐敗
要加大住房腐敗問題的治理力度,遏制“官員別墅”腐敗的發生和蔓延,必須從制度建設入手,以制度建設約束干部特權,推動我國干部住房監管制度創新。
第一,必須進一步明確界定干部住房腐敗的內涵和形式。
干部住房腐敗是指干部在購買、建造住房過程中利用公共權力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從內容上看,住房腐敗主要有兩種形式:購房腐敗和建房腐敗。購房腐敗主要表現在利用公共權力影響住房市場價格,從中獲利;建房腐敗主要表現為利用公共權力違法占有或者低價購買土地建造房屋,或者超標建造豪華別墅等。從性質上看,住房腐敗又可分為兩種類型:公房腐敗和私房腐敗。公房腐敗主要是在房改過程中利用公共權力超標違規多占公用住房的行為;私房腐敗主要是在購買和建造私人住房過程中,利用職權影響土地價格或者住房市場價格來謀取私利的行為等。
第二,必須盡快建立統一的懲防并舉干部住房監管制度。
在對住房腐敗的內涵、性質和形式進行準確界定的基礎上,我們必須建立和健全懲防并舉的干部住房監管制度體系。在預防上,要盡快建立干部住房腐敗預防制度,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和住房水平,制定不同級別領導干部公用住房標準;建立和健全干部住房檔案制度,建立干部購買或建造私有住房申報審批或備案制度,對干部住房進行動態管理。
在懲治方面,必須盡快建立和健全領導干部住房腐敗的問責制度,明確住房腐敗的問責對象、程序、內容、方法和責任追究范圍。針對當前干部住房腐敗形式的復雜性和廣泛性,對各級領導干部現有住房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摸清情況,分類解決。
第三,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干部住房公開制度。
推進干部住房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是遏制住房腐敗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要制定并向社會公開不同級別領導干部的住房標準,公開干部購買或建造住房的申報和審批程序,以及違規超標占有或建造住房處罰的具體規定。
其次,要規范干部住房公開的主體,明確干部住房信息公開的內容,拓寬干部住房公開的范圍,暢通群眾對干部住房腐敗的投訴舉報的反映機制,切實保障群眾對干部住房監督的權利。最后,在建立干部住房狀況定期檢查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及時公開干部購置、建造、交易、租賃住房的實際狀況及其資金來源等相關信息,保障群眾對干部住房的知情權,以便于群眾進行監督。
第四,要積極探索異地任職干部“官邸制”改革路徑。
“官邸制”既是中國官員福利住房的一種傳統,也是西方國家目前多采用的官員住房制度。在當前,隨著我國干部交流和異地任職的不斷增多,原有的干部住房“官邸制”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干部住房“官邸制”中各種腐敗也逐漸顯現,干部住房“官邸制”改革勢在必行。必須進一步明確“官邸制”的主體資格和條件,明確各級領導干部“官邸”的建造標準,明確“官邸”建造的資金來源、使用權和所有權關系以及違規違紀責任等。
(作者胡楊系河南省廉政評價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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