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發出通知,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的字樣,并要求各地工商機關立即開展清理工作,要求相關企業限期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八一”是我軍軍旗、軍徽圖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民群眾心目中,“八一”更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特有標志和群體象征。然而,多年來,社會上不少企業、商家以“八一”作名稱,并在廣告、商標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濫用“八一”、“國防”、“軍供”、“軍品”等涉軍字樣,對社會公眾造成誤解誤導,損害了軍隊的聲譽和形象。對此,本報記者在軍地有關部門的配合下進行了調查采訪。
招牌花樣百出
點開互聯網上的百度搜索,鍵入“八一賓館”進行搜索,結果出人意料:至少17個省會城市擁有同名同姓的“八一賓館”,在其他中小城市,“八一賓館”更是多如牛毛,數不勝數。
在成都市某部隊營區附近,記者在200米左右的街道上看到,打著“軍品”、“軍需”、“軍供”招牌的個體商店就有9家,多數是銷售所謂“軍用”服裝、鞋帽、徽章和帶有軍隊標識的飛機艦船模型、子彈殼工藝品、手表等。
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國范圍內僅名稱帶有“八一”字樣的企業就多達1300余家,分布于我國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涵蓋工業、農業、服務業、教育文化產業等許多行業。其中既有大型國有企業,也有中小型國有、私營、合資企業。
除“八一”外,使用“國防”、“軍需”、“軍供”、“軍品”、“軍用”等字樣作為企業名稱的也不在少數。在百度搜索將這些字樣和“公司”配對搜索,得出的結果更是難以計數,花樣百出。例如,“河北省國防建筑公司”、“廣東省國防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合肥市陸軍家具公司”、“南寧市空軍飲料廠”、“徐州軍供物資供銷公司”、“上海軍用用品有限公司”,凡此等等,不勝枚舉。
“八一”被迫蒙羞
一些地方的企業、商家使用“八一”名稱和軍隊標識,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后果不容低估。
首先,直接損害軍隊的聲譽和軍人形象。在107國道河南某路段上,人們經常可以看到,在一些為過往司機提供飲食服務的“路邊店”中,有一家“八一大酒店”尤其引人注目。每當夜晚時分,幾個濃妝艷抹的女青年站在“八一”招牌下拉扯司機、乘客,舉止輕浮、語言曖昧,在當地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使“八一”蒙羞。
其次,導致社會公眾對軍隊產生誤解。一些商家高掛著“八一”招牌招攬生意,使不知內情的人們產生諸多誤解:這些商家是否有部隊背景?是否意味著跟他們做生意可以更放心、更可靠?還有不少人向記者打聽,是不是部隊又恢復經商了?
1998年以來,軍隊和武警部隊根據黨中央、中央軍委的重大決策,已經不再從事任何生產經營活動,目前只保留了少量裝備維修等保障性企業。根據軍隊有關規定,即使是這部分企業,也不得以部隊名義或“八一”等軍隊標識作廣告宣傳,到工商部門登記企業名稱時,也嚴禁使用“國防”“八一”等特定含義的字樣。因此,當前各類經營性企業使用“八一”名稱的,實際上都與軍隊和武警部隊沒有任何產權或經濟利益上的關聯。
再次,容易成為違法犯罪的溫床。社會上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人們崇敬軍人、信賴軍隊的心理,拿軍隊的形象為自己貼金,盜用“八一”招牌制造“賣點”,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更有甚者,干起詐騙錢財的罪惡勾當。近年來查獲的大量假軍車、假軍校、假軍醫、假軍企等刑事犯罪案件中,多數受害人就是被犯罪分子打出的軍隊背景所蒙騙,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整治有法可依
對于在經營活動中禁止使用“八一”等涉軍字樣、標識的問題,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已有原則性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圖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4條、第7條規定,廣告“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國務院1991年7月批準發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9條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或者“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內容和文字。企業在名稱中使用“八一”等涉軍字樣,以及在其商標、廣告中使用軍隊標識,顯然屬于法律禁止的行為。
其實,早在1999年4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后勤部就聯合下發過《關于嚴禁利用軍隊、武警部隊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包括軍隊、武警部隊移交和保留的企業,“名稱中一律不準帶有軍隊、武警部隊番號、代號和‘國防’、‘八一’等特定含義字樣”,“嚴禁在民用商品上印刷、刻制、鑄造軍旗、軍(警)徽、八一、勛章等軍用標志物”,“沿街店鋪一律不準打出‘軍需品’、‘軍用品’及類似招牌”。
該通知下發后,各地工商機關會同軍隊有關部門積極開展清理工作,取得了較大成效。但在部分地方,清理工作并不徹底,個別地方甚至違反通知要求,繼續核準新設企業名稱使用上述字樣。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再次發出通知,進一步對含有“八一”等字樣的企業名稱進行清理。
除弊任重道遠
要徹底根除違法使用“八一”等涉軍字樣的現象,除了加大清理規范力度,還應該進一步完善法規制度,強化法制保障。
中央軍委法制局有關負責同志告訴記者,俄羅斯、法國等國家都制定了規范軍隊標志使用范圍、打擊違法使用行為的專門法律。相比之下,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這方面的規定還只是原則性的,更多的是靠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下發文件實施管理,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還需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作具體明確的規定,主要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作出相應修改,進一步明確禁止企業、商家使用軍事機關名稱、部隊番號和代號以及“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特定字樣作企業名稱、商業廣告和商標;并明確違反這些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完善法規制度的基礎上,有關部門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執法監督,維護法規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維護“八一”的神圣形象。此外,軍隊有關部門需要增強維權意識。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警備條令》的規定,對損害軍隊或者軍人形象的行為,“警備司令部應當予以制止,并與有關部門交涉查處”。對企業名稱使用涉軍字樣,以及企業在招牌、廣告、商標使用等方面冒用部隊名義的,軍隊有關部門發現后,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情況,協助其依法查處。對于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影響極壞的案件,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還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堅決維護國防和軍事利益。
相關鏈接
一、禁止使用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特定字樣。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通知》等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下列字樣:
(一)軍事機關名稱,包括中央軍委、各總部、海軍、空軍、二炮、各軍區、武警部隊及其他軍隊單位的全稱和簡稱,以及“解放軍”、“軍隊”、“部隊”、“陸軍”等名稱。
(二)部隊番號或者代號,包括軍隊和武警部隊實有番號、代號的全稱或者簡稱,以及虛假的部隊番號、代號。
(三)“國防”、“八一”、“軍用”、“軍供”、“軍需”、“軍服”、“軍品”等字樣。
二、各地要按照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立即開展清理工作。清理對象包括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及其分支機構。對清理出的含有“八一”等字樣的企業名稱,要分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企業住所地名中含有“八一”等字樣、企業名稱完整使用該地名的,如八一湖綜合商店、八一路百貨公司等,不會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允許保留,但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督促企業規范使用。
(二)對企業住所地名含有“八一”等字樣,但企業名稱未完整使用地名而僅使用“八一”等字樣的,應要求加上有關地名用字或者停止使用“八一”等字樣,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除上述情況之外,對其他使用“八一”等字樣的企業名稱,一律要求企業限期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禁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八一”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字樣的通知》
(本報記者 歐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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