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最底層攤販群眾斗智斗勇的實踐中,總感覺“吃了太多啞巴虧”的城管越來越“機智”了。一些把野蠻當正義的執法人員,雖屢遭輿論批評,卻并無改弦更張的主觀努力,反而用攝像機“自證清白”,選擇地拍攝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中國青年報》12月3日)
攝像機是個好東西。你的所作所為經過記錄,一一在案,想抵賴都抵賴不了。你說我們打人了,我們有執法全過程的錄像資料證明沒有打人!打人的城管學會了留取證據,充分證明了他們的法律意識確實提高了。我們應該為這個群體的進步感到欣喜,畢竟,類似的進步還是很難得的。
然而,攝像機如何能夠發揮作用、發揮什么樣的作用,還要看那一雙隱藏在機身后的眼睛是否客觀公正。如武夷山城管那樣,將所攝錄的影像搞成“12個獨立的片斷”,只展示“著制服的城管手及臉部皮膚破裂”的畫面,卻沒有推拉攤販、將攤販塞進面包車等畫面。這樣殘缺的錄像資料,不過是砸向群眾的另一種形式的拳頭罷了。
且不說已有很多現場圍觀者對城管確實有打人行為的證實,即以執法過程的錄像資料而言,也并不必然就能證明城管的清白。更荒唐的是,武夷山市行政執法局局長居然要求被打者也拿出被打的證據來,難道我們的城市真需要每一個攤販都隨身攜帶攝像機以留取證據嗎?從理論上講,每一個攤販都可能是潛在的被打者。
城管根據一己之需,攝錄時隨心選擇,后期處理時隨意剪輯,然后以此“證據”來自證清白,這實在是一種奇怪且霸道的行為。記錄過程當然重要,但如果只記錄那些對自己有利的一面,不僅不能證明自家清白,甚至可能構成對攤販的誣陷。是否構成偽證,法律自有判定,但其用心之險惡,昭然若揭。
城管攝像之初未必就有構陷攤販的主觀故意,自我洗脫的成分可能要大得多。但選擇性拍攝一旦在執法過程中蔓延,并不幸被第三方采信,那些小商小販將陷入百口莫辯的境地。更何況,很多情況下,城管處理與攤販的爭執往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并不需要第三方介入。
從深層原因看,很多城市管理者在管理城市時對城市形象的考量,往往要多于對底層群眾民生的考量,其極致便是過分排斥小攤小販,過分注重城市表面的光鮮凈潔。而大量城市管理人員,便是“城市要光鮮”與“攤販要生存”兩股力量撕扯的矛盾焦點。矛盾難以從根本上調和,粗暴的拳頭遂不免時時助陣。
這樣的故事在城市里時時上演,“自證清白”就成為一件很艱難的事情。即便用了最先進的攝錄裝置,也不過是掩耳盜鈴的自以為是。如果城市管理者能從根本上改變治理思路,真正從民生出發,認真考慮那些底層低收入群體的生存要求,那么,城管執法也就不需要高調提倡什么“人性化”了,攝像機也用不著了。(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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