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國家法官學院成立
【開篇語】
一張老照片,一枚紅肩章,一頂大蓋帽……這些實物可以作證,30年對于中國的法官來說,有怎樣的不平凡。
法律業大、法官法、法官職業化……這些詞匯可以見證,30年對于中國的法官來講,有怎樣的成長。
30年來,人民法官開始從一般的公務人員向司法官員這一特殊群體轉變,從不注重法律背景和文化素養的法官大眾化開始向法官職業化轉變,從行政化管理開始向符合司法規律的專門化管理轉變……每一個轉變,同指一個目標———公平正義。
時代關鍵詞 法律業大
新聞事件:1985年,最高法院創辦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
1978年之后的兩三年內,法院干部數量以空前的速度和數量急增。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人士回憶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人民法院急需補充大批干部,當時主要是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選調,大批只有初中、高中文化水平的鄉村干部、中小學教師和軍隊復轉人員調入法院。”
“可以說,這個時期法官隊伍的快速發展,主要體現在量的增多上。”這位人士表示。
退休前任最高人民法院副局級巡視員的胡健華說,當時全國法院隊伍的政治素質總體是好的,但是文化和法律專業水平普遍偏低。
數據顯示,當時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只占總人數的7%,其中屬于大學法律專業畢業的,還不到總人數的3%。
“全國有一半以上的法院干部,沒有受到最起碼的專業訓練。這種狀況與法院擔負的審判工作任務極不適應。”胡健華認為。
胡健華說,當時全國政法院系的培養能力與法院的實際需要相差甚遠。上世紀80年代初的三年內法院系統一共只分配到500名大學生。這種狀況,短時間內不可能很快改變,即使政法院系能夠培養出足夠的法律人才,法院也不能把原來這批干部拋棄不顧。惟一的辦法是迅速提高他們的文化、專業水平。
于是,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時任院長鄭天翔的倡議下,創辦了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
“辦這所學校是鄭老親自向中央領導同志懇請的,辦學報告也是在鄭老親自主持下制定的。鄭老上任兩年多一點的時間內,即獲準創辦這所學校,并開始大規模招生。”胡健華回憶道。
198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全國法院干部文化結構的“789計劃”,即到1995年,全國法院干警大專以上文化結構要達到全體干警的70%、審判人員的80%、院長和副院長的90%。
談到這一被業內人士稱為“法律業大”的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直言,法律業大16年的辦學歷史,對人民法院隊伍建設和法官教育培訓事業的貢獻是巨大的,產生的影響也是深遠的。
據統計,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共培養專科學歷生8.9萬人,培養法律(審判)專業證書生8.2萬人,使法院干部隊伍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數由7.2%上升為80%,其中,審判人員中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接近100%,17萬多畢業生中,70%以上成為各級法院的審判業務骨干,30%以上走上了各級法院的領導崗位。
可以說,以全國法律業大的成立為起點,標志著我國法院教育培訓工作進入了一個自主、自立的創立發育期。“法律業大16年,從根本上改變了法院干部隊伍的文化、專業知識結構,提高了法院干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關負責人說。
在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和1988年成立的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長期的歷史積淀下,國家法官學院于1997年正式成立。江澤民同志親自題寫院名,喬石等中央領導同志出席了成立典禮。法官學院以講授學習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理論和新的法律為重點,為法官及時補充、更新知識,努力培養一批高水平、高層次、高素質的專家型法官。
國家法官學院的成立,標志著我國法官培訓進入從學歷教育向崗位培訓、素質能力教育的新轉變。
據統計,全國法院具有大學文化程度的干警也從最初的幾千人,發展到現在本科以上學歷20萬余人,具有碩士、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1萬多人。
時代關鍵詞 法官法
新聞事件:1995年,第一部全面規定法官制度的法律———法官法實施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逐步加強,人民法院的任務日益繁重,人民法院和審判隊伍中許多長期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加以解決:“對審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需要提供切實的保障;審判人員素質亟待提高并得到保證;需要建立法官獨立的等級序列;需要實現對法官的科學和嚴格管理。”
胡健華說,這四個方面的問題,不是誰說一句話或是哪個機關發一個文件就能夠解決的。需要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官法,才能夠爭取得到比較好的效果。
為了建立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從1986年開始進行法官法的起草工作。
1987年黨的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在政治體制改革的構想中,提出實行分類管理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并要求審判機關對建立類似公務員制度的管理模式進行管理。中央這一新的精神,無異于首肯了起草法官法的設想,從而更加堅定了起草法官法的信心。
1988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法官法列入立法規劃。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以院領導為首的法官法起草小組。
經過大量的工作,易稿30多次,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草案)》,于1994年4月20日由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建新作為議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任建新在草案說明中指出,我國法官是具體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人員,既是國家工作人員,又是專業人員,但40多年來,我國還沒有一部體現法官這種雙重特性的專門立法,對法官一直作為行政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因此,通過立法,對法官的任職資格、職責、權利義務、選拔任免、培訓、考核、獎懲、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實現對法官管理的科學化和法制化,是十分必要的。
“法官的職責是依法審判案件,具體行使國家的審判權。這就必須建立對法官進行制約和監督的機制。沒有制約、監督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因此,通過立法,不僅規定法官應享有的權利,而且規定法官必須履行的義務,遵守的紀律,以及違法違紀應負的責任,以保持法官隊伍的純潔性。”任建新當時這樣強調制定法官法的必要性。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正式通過了法官法,并于1995年7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統規定法官這一專門職業群體的法律,它的出臺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官制度的正式確立,也表明國家對法官的管理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時代關鍵詞 法官職業化
新聞事件:2002年,最高法院首次提出法官職業化建設
2000年2月,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濟庭“三二一審判機制”改革開始試行,由三名法官、兩名法官助理和一名書記員組成的審判組織出現了,時任該庭助理審判員的白月濤,有了一個全新的身份———法官助理。
白月濤至今仍記得這一改革帶來的變化:“有個案子,需要去工商局調取13個檔案,這要在過去就得跑工商局13趟,現在去了3趟就完成了調取,避免了過去很多重復性勞動,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
從收案到結案法官不再大包大攬,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打破了傳統的一名審判員配備一名書記員的審判模式,使得法官得以集中精力審判,保證了審判資源的合理利用。
時任該庭法官的趙洪波對此深有體會:“過去,每個法官每月要審結20件案件,法官與書記員每天都要加班加點,但是職責不清,法官和書記員一樣,什么都干。改革后,由于職責明確,分工負責,法官中立裁判地位得以強化,案件審結率有了明顯的提升。”
法官助理的“試驗”來源于對法官職業化的實際需求。2002年7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肖揚在全國法院隊伍建設會議上首次明確提出了“法官職業化建設”這一重要命題。
隨后,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要求把法官職業化建設作為今后相當長時期內人民法院隊伍建設的一條主線,全面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逐步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的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機制,成為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2003年3月11日,肖揚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報告時專門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努力探索提高法官素質的有效途徑。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法院隊伍現狀,提出要大力加強法官職業化建設,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質放在首位,嚴格職業準入,強化職業意識,培養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樹立職業形象,加強職業保障,完善職業監督,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隊伍。
按照整體部署、分步推進、從易到難、試點探索的步驟,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經過反復論證,首先確定了對書記員實行聘任制管理的制度,法院人員分類管理邁出了重要一步。
2004年9月,經中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正式確定在全國18個法院試行法官助理制度,由此,法官助理制度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為深入探索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新型審判人員組合模式,有效緩解西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來源短缺、辦案力量不足的問題,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把試點擴大到西部12個省、區、市基層法院。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表明:經過幾年的法官助理試點改革,多數試點法院的上訴率和上訴案件發改率明顯降低,案件調解率保持較高比例,當事人對承辦法官的滿意度不斷提高,投訴率逐年減少,審判質量和效率不斷提高,有效緩解了法官來源不足的矛盾。(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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