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哥哥沒拿“被關照人”一分錢被判刑,平民弟弟“名正言順”拿了錢也被判刑。浙江省新昌縣原水利水電局局長兼黨委書記王美忠的弟弟王維忠,近日以“特定關系人”的身份,被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同日,身為哥哥的王美忠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據了解,王維忠作為“特定關系人”被認定犯有受賄罪,這是紹興市在“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相關司法解釋后宣判的首個案例。
今年40歲的王維忠是新昌縣原水利水電局局長兼黨委書記王美忠的親弟弟,患有嚴重疾病,因為長期需要服藥,家庭十分困難。為幫助親兄弟擺脫困境,時任上三高速新昌段指揮部副總指揮兼辦公室主任的王美忠,想到了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兄弟致富的念頭。1999年下半年,他動用權力幫助新昌縣一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承接了上三高速近1000萬元的路面工程。但王美忠與陳某約定,由其弟弟王維忠經手拿走工程款的2%“好處費”。為避人耳目,王美忠讓弟弟到陳某處做工程,以便“名正言順”地拿取好處費。2000年,通過虛增工程款的方式,王維忠從陳某公司收受了173654元錢。
2002年下半年,應陳某的要求,王美忠利用擔任新昌縣七星新區管委會辦公室主任、新昌縣七星新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出面幫陳某打招呼,致使他分包到了七星大橋及七星路的綠化工程,同時要求陳繼續“關照”其弟弟。在工程完工后,王維忠以花木款的名義,于2005年和2006年分兩次從陳某手里收取“好處費”60000元。
王美忠自認為,“如果我違反規定,打招呼為別人拿工程,然后自己拿錢,那就是犯罪,而我弟弟生活困難,我這樣幫他一下,錢由弟弟出面拿走,自己最多算個違紀,沒關系的。”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讓王美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美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與被告人王維忠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233654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維忠系非國家工作人員,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減輕處罰。但兩被告有自首情節,且主動退還贓款,悔罪認罪態度好。法院據此作出了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王美忠有期徒刑7年,以受賄罪判處王維忠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陳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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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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