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限行措施的出臺引起了社會各個層面不同的反響和爭論,其中尤以財產權為由而持反對意見者的聲音最為強烈,最有吸引力。普遍的評論認為,這種現象讓人欣慰于中國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但是,且慢!且慢得出結論。得出結論之前我們尚需追問這樣一些問題:在交通限行措施中是否僅僅涉及財產權?政府的行為是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限制權利的行為?
交通限行措施是奧運會及殘奧會特定時期限行措施的一個延續。之所以出現這一延續,其中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就是在社會中存在著一個巨大的聲音,那就是希望奧運會和殘奧會期間的藍天白云能多在北京駐留幾天,希望奧運會和殘奧會期間的交通暢行能繼續下去,也讓北京人享受一下生活的從容和心靈的平靜。這一強烈的聲音該怎樣解讀?其實其中所表達的與公民個人的“財產權”一樣,也是一種權利的訴求,是每一個普通的公民希望保護自己的生存環境的權利要求,無論是空氣環境還是交通環境,都是“公民生存權”的必要組成部分。這意味著,在政府做出是否常態化交通限行措施的選擇時,其面對的并非是否限制財產權的問題,而是面對財產權與生存權這對權利的沖突問題。因此,僅以財產權為由提出批判的意見未免偏頗。
如果說政府的交通限行措施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那么政府允許車輛運行于公共交通道路上的相關規定則侵犯了公民的生存權。不要僅僅以為“限制”是一種侵犯,其實“容許”也可能是一種侵犯,只不過前者是直接的,后者是間接的,前者更容易為人所識別,后者則需要深入的分析才能為人所識別。因此,以前者為由提出保護權利具有更強的說服力,而以后者為由提出權利保護則需要冷靜的理性分析。政府允許車輛運行于公共交通道路上時,如果不會影響到其他公民,則這種允許行為沒有什么問題。但是,正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駛的車輛給其他無車的公民帶來了影響,這才導致了社會對是否應當限行的關注和爭論。對于無車的公民而言,他們在政府的允許行為中并沒有獲得任何直接利益,卻要承擔汽車尾氣造成空氣質量下降所導致的空氣環境惡化的后果,要承擔被允許行駛的汽車過多占用公共交通道路所帶來的交通環境惡化的后果。這意味著,政府的允許行為本身包含了侵犯公民生存權的問題,所以,這種允許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一直以來,對于政府允許車輛運行于公共交通道路上的相關規定,公民未從生存權的角度提出質疑和挑戰,這并不意味著公民的生存權不存在。之所以政府的允許行為未被挑戰,其原因在于,公民生存環境權的訴求中的公民是分散的個體,在缺乏利益代表機制的情況下,很難把這種分散的要求轉化為一種權利上的訴求;并且環境的影響是一個長期的緩慢的釋放過程,它并不具有直接的立竿見影的危害后果,因此,公民也缺乏直接的動力把對環境質量的要求轉化一種權利上的訴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政府制定交通限行措施時,其行為并非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限制權利的行為,而是一種解決權利沖突的行為。因此,政府面臨著公民生存權和財產權的沖突,其核心的實體問題是政府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解決這二者的沖突。當財產權與生存權發生沖突,探詢何種權利具有優先性時,羅爾斯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則為我們提供了一條解決權利沖突問題的理論思路。
(作者:沈國琴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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