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全文)(3)
2008年12月08日 14:2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 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系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回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準;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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