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8日電 國家公務員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規定明確,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根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該規定適用于委任制公務員。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晉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降低職務的;轉任的;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退休的;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
公務員對免職、降職決定不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指出,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規定強調,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此前,國家公務員局連發《公務員培訓規定》、《公務員獎勵規定》、《公務員考核規定》三個試行規定。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等級的公務員將被辭退,公務員隊伍將建退出機制的說法已轉化為成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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