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晉升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者可越級晉升
2008年12月08日 16:13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12月8日電 今日由國家公務員局網站發布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規定,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規定明確,本規定適用于委任制公務員。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規定指出,公務員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將另行規定。
規定要求,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規定要求,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一)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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