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自然災害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措施:
(一)接到報警后,民警迅速趕往現場,了解現場具體情況;
(二)因自然災害導致路面堵塞,及時采取封閉道路措施,對受影響路段入口實施交通管制;
(三)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預案進行分流;
(四)封閉道路分流后須立即采取帶離的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滯留車輛;
(五)根據現場情況調度施救力量,及時清理現場,確保盡早恢復交通。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報應急情況后,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了解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影響范圍和嚴重程度,根據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響應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啟動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協作機制;
(二)按照本規定要求及時上報有關信息;
(三)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及時采取分段通行、間斷放行、繞道通行、引導通行等措施疏導滯留車輛;
(四)依法及時發布交通預警、分流和誘導等交通管理信息。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到危險化學品泄露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知有關部門到現場協助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應急預案中詳細規定交通警察現場處置操作規程。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實施交通應急管理現場處置操作規程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六章 信息報告與發布
第三十二條 需采取的應急措施超出公安機關職權范圍的,事發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請求協調解決,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可能影響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的,在及時處置的同時,要立即向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同級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四條 受鄰省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影響,造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中斷和車輛滯留的,應當立即向鄰省同級公安機關通報,同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信息上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原因、目前道路交通狀況、事件造成損失及危害、判定的響應級別、已經采取的措施、工作建議以及預計恢復交通的時間等情況,完整填寫《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信息上報表》。
第三十六條 信息上報可通過電話、傳真、公安信息網傳輸等方式,緊急情況下,應當立即通過電話上報,遇有暫時無法查清的情況,待查清后續報。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啟動一級響應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一級響應1小時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公安部;需啟動二級響應的,應當在初步確定啟動二級響應30分鐘內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需啟動三級和四級響應的,應當及時將基本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公安部指令要求查報的,可由當地公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直接報告。
第三十八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高速公路交通應急管理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對外發布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第三十九條 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速公路實施交通應急管理,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影響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交通,應當采取現場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及時公布信息。同時,協調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在高速公路沿線電子顯示屏滾動播放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條 應急處置完畢,應當迅速取消交通應急管理等措施,盡快恢復交通,待道路交通暢通后撤離現場,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取消交通應急管理措施和恢復交通的信息。
第七章 評估總結
第四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對制定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評估,并根據演練和啟動預案的情況,適時調整應急預案內容。公安部每兩年組織對一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省級公安機關每年組織對二級和三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地市級公安機關每半年對四級響應應急預案進行一次評估。
第四十二條 應急處置結束后,應急處置工作所涉及的公安機關應當對應急響應工作進行總結,并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中關于關閉高速公路省際入口、組織車輛繞行分流和信息報告、發布等要求,影響應急事件處置的,給予有關人員相應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中所稱“以上”、“以下”、“以內”、“以外”包含本數。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