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晚,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四名干警來京將中央電視臺女政法記者李某從住宅中連夜帶走,據介紹,該記者曾以涉嫌濫用職權為由采訪過太原杏花嶺區檢察院;而檢方認為該記者涉嫌受賄。(《北京青年報》12月8日)
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四名干警向記者李某出示了拘傳證,但根據最高檢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地點進行。那么,這幾位干警拘傳李某后也應當就在北京進行訊問,檢察院干警將其帶回山西,這在程序上本身是違法的。
由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來對中央電視臺的記者進行立案偵查,也是滑天下之大稽。即便李某確實涉嫌受賄罪,但無論是犯罪地還是被告人居住地都不在太原市杏花嶺區,哪里輪得到他們來管轄?當然,杏花嶺區檢察院手持“尚方寶劍”———最高檢指定管轄的函件,且不說他們出示給李某的是復印件,就算真有,這種指定管轄也存在問題。李某出事源于她采訪了吳某的案件———廣東惠州商人吳某與山西太原商人郝某發生經濟糾紛,杏花嶺區檢察院及當地警方先后以“行賄罪”、“合同詐騙罪”、“誣告陷害罪”三次前往惠州將吳某抓到太原,其中,“誣告陷害罪”的受害人就是檢察長何書生。那么,無論是杏花嶺區檢察院還是檢察長何書生都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杏花嶺區檢察院在本案中就應當回避,何以偏偏要指定杏花嶺區檢察院管轄呢?
再說,李某是否涉嫌受賄罪也值得質疑。據知情人講,吳某的弟弟確定送給李某貴重東西,但是,吳某的弟弟又是在追求李某,兩人關系已經很不一般,作為戀人關系,送些貴重東西也許在情理之中。難道,僅僅因為是戀人關系就不能進行采訪維權?
檢察院抓吳某———吳某親屬控告———記者采訪———記者被抓,所有的事情都發生在杏花嶺區檢察院,我怎么都看不出來檢察院是要揚起法律之劍,懲腐反貪,反倒活脫脫是一副氣急敗壞、要對輿論監督進行“報復性執法”的模樣。央視相關負責人就透露,何書生檢察長聲稱,記者(李某)采訪當天,他已經勸告記者別再進行采訪,但記者沒聽勸告。看來,沒聽勸告就出事了!杏花嶺區檢察院莫非跟西豐縣一樣,這一畝三分地上是針插不入、水潑不進?想當年,“山西王”閻錫山或也不至于此!
記者有罪并非不可以依法懲處,但為了防范利用公權力來打擊輿論監督,在對監督的記者進行立案前,首先就必須由相關部門將監督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紀的事實調查清楚;其次,應當堅持程序正義,必須由中立的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杏花嶺區檢察院最好是請求中紀委將自身是否涉嫌違法打擊商人吳某的事情調查清楚,同時請求最高檢將對李某涉嫌受賄案件指定到其他省檢察院管轄,這是在全國民眾面前撇清“報復性執法”嫌疑,重塑自身形象的唯一出路。(易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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