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2月5日發改委、財政部等部門公布的《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國家將妥善安置交通收費征稽人員。報道稱,在交通運輸部人員安置的征集方案中,對人員安置大概分成三部分:一是工齡在30年以上,年齡達到50歲的工作人員,可以申請退休;二是稅務部門在新招公務員時,優先考慮這部分工作人員;三是在交通系統內進行消化。
對15萬名交通收費征稽人員進行妥善安置,是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中的重要一環。對于極少數已經是公務員身份的交通收費征稽人員,通過調動或調任新的公務員崗位,是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公眾也不會有什么意見。但是,稅務部門在新招公務員時,對其中一部分人將“優先考慮”,顯然不合法也不合理。
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可見,國家公務員法已經對公務員錄用程序、操作方式、結果使用進行了極為嚴格的規范,在上有國家法律“硬杠杠”規定下,稅務部門又拿什么去“優先考慮”?又有什么權力對收費征稽人員“法外開恩”?
更值得我們警惕的是,如果一旦降低進入公務員隊伍的“標準”,一些基本素質達不到要求的交通征稽人員極可能會“混”進公務員隊伍。將可能影響到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形象,也不利于公務員隊伍長遠建設發展。
另外,公務員崗位及職位直接消耗的是國家的財政、納稅人的錢財,不是可以任意由個別人“拍腦袋”決定的“恩惠”或照顧。
總之,公務員考錄實行“凡進必考”原則,以及“公平、公開和公正”的“底線”絕不應該被打破。也就是說,不論是誰,也不論是哪一個部門,都應該依法辦事。在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公眾也真誠期待那些素質過硬、工作作風扎實、能力較強的交通收費征稽人員,光榮地走向公務員崗位。(畢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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