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檢方受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進京拘捕了央視女記者李敏,經網絡新聞傳播迅速成為近日的一大熱點,昨天我發表了一篇從法律規定的角度進行理性分析的評論,事后也看到一些反饋。對于一些無端謾罵的回貼,自當不理即可。但是,也有一些網友的帖子是進行善意探討的,雖然在我看來不少地方存在著對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的缺乏知識導致誤解,本屬法律常識問題,明眼人自會看出其中的漏洞。但轉念一想,趁此機會進行普法宣傳,讓公眾更加了解檢察院的業務工作、司法實踐的現狀、法律的基礎知識,也未嘗不是一件美事。同時,本熱點事件中反映出來的一些問題,也值得任何一個嚴肅的學者沉思。
刑事優先的原理
有位律師網友在其博客中質疑:檢察院“為什么不通過記者李某的組織單位反映情況”、“即使李某濫用職權出現虛假或誤導性報道,則首先處理她的應該是央視”。
這就是不明白刑事優先原則所致的誤解。由于刑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后盾法”,也就是說凡是違反了刑法的行為,必然都先違反了其他民事、行政等法律。例如故意傷害罪必然先違反了民事侵權行為法,偷稅罪必然先違反了稅法。但由于刑事犯罪是違法行為的最嚴重形式,所以在處理上的司法原理是刑事優先,而且刑事偵查的結論往往成為其他的民事、行政制裁的依據。所以說對職務犯罪情節嚴重已經涉嫌犯罪的,更應直接地、迅速及時地展開偵查,而通知其單位或者本人,則跡近“通風報信”。
為何要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有不少網友認為本案應由北京的檢察機關管轄,而山西的檢察機關受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必定是通過欺騙或者通過不正當關系獲取的。也有一些網友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不會管只有22萬元受賄數額這樣的小案件,所以這個指定管轄必定有不正當關系。
實則大謬不然。
我國的刑事訴訟管轄以犯罪地管轄為原則,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補充,以指定管轄為例外和解決糾紛的方法。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受賄犯罪是刑法理論上的“復行為犯”,也就是說一個完整的受賄行為既包括了利用職權的行為,也包括了收受財物的行為。而這些行為的發生地和結果地均可能發生在不同的地域。
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的管轄一般情況下不是以收受財物地點的檢察院來偵查,而是以單位所在地的檢察院來偵查,但是這并不是說收受財物地點的檢察院沒有管轄權,以單位所在地為管轄地只是一個司法慣例上的通常做法,一般情況下這也是有便于偵查的。但本案中卻又有一個特殊情況,犯罪嫌疑人是滿世界跑的記者,而記者的工作和履行職務主要不是發生在單位中,而是發生在采訪現場,甚至有些外派記者很少回單位,只是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將采訪內容傳回單位。所以在本案中就出現了山西和北京方面均有權管轄的情況。在這種多個單位均有管轄權的情況,可以以先受理的為管轄,也可以向上級請示,報均有管轄權的的幾個機關的共同上級來決定由誰來管轄。而北京和山西的共同上級,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所以不管數額多小,其指定管轄權均在最高人民檢察院。
此案山西太原檢方如此慎重地采取了層報指定請示指定管轄的方式,而不是以先受理進行直接立案偵查,我認為不是反映了其濫用職權,恰恰相反反映了其慎重行使職權。因為如前所述,山西太原檢方本來就有法定的管轄權的,之所以采取層報的方式,在我看來很可能是考慮到了對方身份是堂堂的副部級單位的記者,地點是首都北京。雖然我和大家一樣對本熱點新聞的雙方均素不相識,消息來源全部是網上的披露,但我的這一猜測是有事實依據印證的。據報道,山西檢察官到央視要求調取李記者的身份和聘用情況的證據時,就遭到了央視某官員的抵制,不給提供調閱。職務犯罪的身份證明,是證明被告人職務情況的證據,屬犯罪的基本構成要件證據之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而這種普通的身份和聘用情況的資料顯然不屬于需要保守國家秘密需要履行特別審批手續的情況。在這里,我們看到被網絡上一些人塑造成“最牛檢察官”的山西檢方絲毫也沒表現出牛氣,因為他們最終也沒有采取《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另一項權力——搜查!第109條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如此看來偵查檢察官不但不牛,還有一些窩囊的感覺,明明是手續齊備的依法辦案,卻受到了違法抗拒。相反倒是央視一方牛氣沖天。于是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此案山西檢方需要采取如此慎重的態度,層報請示管轄權問題了。即便在這樣的情況下都受到了如此的抵制和新聞輿論的炮轟,那么對于未經請示直接行使管轄權立案進京偵查的后果,只要是具有普通智力的人也就不難設想了。
本案指定由山西檢方管轄事屬正常
如上所述,山西檢方本來就是具有本案管轄權的偵查機關之一,而且本案由山西檢方進行偵查具有相當的便利性,因為這一涉嫌受賄案件與山西檢方前面和正在偵查的其他案件有牽連性,容易并案偵查,一些證據材料也容易互相印證。因此從案件偵查角度來說,由山西偵查實比由北京偵查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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