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在眾多情緒化、想當然地懷疑檢察院報復記者輿論監督的一片喧鬧聲中,一名記者在著名的“西祠胡同” 社區論壇的帖子理性分析了“新聞圈”的黑暗面,指出記者李敏很可能站到了“法律的對立面”。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何況是記者?首先,不要對記者被拘大驚小怪。法律的教育和警示作用不在于懲罰的嚴酷性,而在于懲罰的不可避免性,法律的任務就是要讓更多受過賄,收過“紅包”的記者被繩之以法,到那時,公眾對于記者被拘,甚至被判、被斃都不會大驚小怪了。作為記者,看到同行被抓,不要不分清紅皂白地一屁股坐到記者這邊,沒準兒,我們這次就坐到了法律的對立面上。我理解和支持山西檢察院進京拘記者,法律上的理由除了上面的大道理之外,其它方面不想再多做分析了。
除此之外,關于李記者的職業道德和工作作風,作為同行,本人認為以下三點值得我們關注:
第一、現在中央電視臺明確可以做輿論監督選題的欄目只有《焦點訪談》,連《新聞調查》都只能做中性節目,不知此次被拘的李記者發動輿論監督力度如此之大的選題是否經過了領導批準?央視能否公布一下經主管領導簽字同意的選題單?
第二、央視記者的采訪在什么情況下會聯合《法制日報》、《新京報》?這是組織安排嗎?據我的經驗,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記者互相串通,私自組團采訪,有悖組織紀律。如果是組織安排三個單位聯合采訪,央視能否請人出面澄清一下?
第三、據報載,李記者被抓的地點是北京的東三環某小區,又據報載,李記者未婚且無男友,如果排除父母親戚朋友幫忙,據我的經驗,她憑正當收入,無論如何也買不起東三環的房子的。各位去問問價,那里的房子一平米肯定過萬,逼近兩萬,甚至數萬,所以,我懷疑李記者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當然,李記者是不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主體還有待商榷,但是,新聞圈的同仁們總是把“有房有車”作為事業成功的標志,有時,這也許會誤導年輕人。也許,李記者的房子還在還貸,也許李記者也是一個房奴……真是哀其不幸啊,又一個給開發商打工的牲犧品。
我擔心李記者這次“下水”已不是第一次了,只是一次習慣性動作而已,沒成想,這次落袋為安的前提是要挑戰檢察院的權威。
網上多把此案和遼寧西豐縣委書記進京拘記者相提并論,其實,兩案的性質完全不可同日而語。西豐案是誹謗案,直接受害人是縣委書記,被侵犯的是公民個人;本案是受賄案,記者涉嫌出賣職務的廉潔性,侵犯的是記者職務的不可收買性,受害人是國家。就性質而言,李記者行為的惡劣程度和對社會的破壞作用已超過了西豐誹謗案。
截止目前的消息,李記者已被刑拘,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院可不是吃素的,沒有相當過硬的證據,想必是不敢貿然進京討辱的。據報載,檢察院經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弟弟曾將22萬元巨款轉至李記者的帳戶上,結果,李記者用它買了臺車,一舉實現了有房有車的夢想。在這一點上,李記者就不如臺灣的陳水扁反偵查意識強了,陳水扁受賄的數億元新臺幣,人家都不敢轉賬,而是用“總統”專機“空軍一號”運往國外,生怕留下蛛絲馬跡。當然,這只是個笑談,有道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伸手必被捉,只是遲早的問題。
至于網上盛傳山西的那位檢察長過去如何如何貪腐,那是另外一件事,與本案無關,就事論事的話,我們只能關注李記者到底收沒收錢,辦的是不是公事。如果山西那位主張“抓人”的檢察長也是“壞人”,最后的結果只能是他和李記者各坐各的牢。
我們期待真相,期待真相打消我們的合理懷疑。
此外,這個案子對于央視而言,確實是個丑聞。以前沒有《勞動合同法》,央視解決此類問題很簡單,因為央視數千聘用記者都沒有人事關系甚至勞動合同,只要一有人踩了紅線犯了案,央視出個聲明:某某某冒充我臺記者云云……即可把關系脫得一干二凈,現在不行了,有勞動合同為證呢。還是法治好。
借李記者之案,整肅記者行業,舉一反三,未嘗不是好事。只是,記者在公眾面前又一次折損了公信力。(作者:相逢開口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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