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深勞動仲裁案激增 用工不規范是根源
勞動爭議案“井噴”疏流解困之路何在
農民工小黃和廣州市勞保局仲裁辦主任謝迎建見到記者時,都是一臉的無奈。
正在廣州市仲裁院窗口申請勞動仲裁的小黃說:“我只想要回3200元的欠薪,但工作人員卻說要到8個月后才能開庭。原想著盡快拿到欠薪,然后在春運高峰到來前回家,可等仲裁要這么久,我真是進退兩難。”
“沒辦法,案件實在是太多了。”說這話時謝迎建更為發愁的是,與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下半年廣州勞動爭議案件增多了一倍。
據悉,面對案件激增的態勢,勞動仲裁部門加班加點辦案,雖然審結率逐月增多,但遠遠趕不上積壓案件上升的速度。目前全市積案達到9600件,占到總立案數的四分之一。目前,廣州市勞動仲裁的案件已經排期到了明年9月。謝迎建表示,年底是勞動仲裁案件的高發期,估計數量還會增加很多。
記者了解到,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同樣面臨著勞動仲裁案件“井噴”的問題。該院負責人告訴記者,上半年他們受理的仲裁案件達到了23785宗,同比增長了243%,下半年勢頭有增無減,預計全年的案件將比去年激增三倍以上。
不少申訴人的訴求多達四五項
據記者了解,廣深兩地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井噴”,其訴求與以往相比也有變化。
首先,綜合性訴求多是新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呈現的一個突出特征。訴求主要涉及工資或加班費、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工傷賠償、醫療費報銷、勞動關系確認等諸多方面。其中,工資、加班費拖欠及經濟補償金追索案件數量比重最大。為數不少的申訴者提出的訴求多達四五項,有的更是多達八九項。
其次,從經裁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看,絕大多數屬于超過時效。主要原因是申訴人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或者出現理解偏差。一些訴求工資、加班費的案件,短的已有幾個月,長的有20多年時間。有的申訴者要價草率、不切實際。一名申訴者在訴求中要求單位補發1999年至今的加班工資148萬多元,外加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98368元,而其本人的月應發工資只有3000元左右。
用工不規范成案件高發根本原因
勞動仲裁案件為什么會有如此之快的增速呢?
廣州市勞保局仲裁辦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2006年10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大幅放寬了勞動者追索包括加班工資在內的勞動報酬的訴訟時效,導致員工追索兩年以上加班費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尤其是為追索加班費而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重特大集體勞資糾紛急劇上升。
今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后,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在與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發生沖撞時,必然導致勞動爭議案件增多。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也帶來了一些新型的勞動爭議案件,如部分企業為減少經濟補償金等支出而改變工資結構、變相降低員工工資等。廣州市勞保局仲裁辦相關負責人表示,新型勞動爭議案件的出現,增加了案件的數量,也增加了案件辦理的難度。比如,一些很了解勞動合同法的高管或人事經理,讓員工簽合同,自己卻不簽,然后自己到勞動部門上訴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申請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這樣的高管工資都比較高,支付雙倍的工資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此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受理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間縮短,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擴大,加上勞動爭議仲裁的免費,使得企業、員工維權實現了“零成本”,這也是導致案件激增的原因。而勞動爭議的雙方對仲裁裁決不服,均向法院起訴,一個糾紛可能同時引發兩起勞動爭議訴訟案件。
這位負責人說,今年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受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導致一些企業破產、裁員或減產,因此造成的勞資糾紛短時間內飆升。專家預測,就算經濟形勢好轉,明后年勞動爭議案件激增的情況仍將繼續。
有專家認為,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出現“井噴”,不是個別地區的特有現象。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不再收費只是一個誘因,而長期存在的用人單位用工不規范,甚至違法用工,才是根本原因。
完善調解仲裁機制優化勞資環境
激增的案件加重了勞動仲裁部門原本就有的“人少案多”困境,如何盡快清理存案,提高勞動爭議仲裁的效率,成為擺在勞動仲裁部門面前最為迫切的問題。
廣州市勞保局黨委副書記董克義表示,增加人手是最為直接有效的方式。目前正在研究解決辦法,爭取更多編制。“不過短時間內可能很難解決,我們只能臨時增加一些人,同時提高辦事效率,盡可能地增加結案率。目前,勞動仲裁部門的工作人員都在加班加點。”
董克義說,勞動仲裁部門也在跟法院溝通協商,盡可能減少重復上訴。另外,通過企業與職工進行協商,政府、企業、工會三方協商,盡可能地減少勞資糾紛問題。據悉,目前通過調解協商解決的案件已占到全部案件的53%。
有專家表示,應對現有的調解仲裁機制進行調整,將勞動爭議仲裁院立案與調解職能分開,分設立案庭、調解中心,立案庭專司立案,調解中心除從事調解工作外,還負責全市各街道的調解員的業務培訓與業務指導工作。此外,還要改革仲裁院審理機構,分設普通審理庭和社會保險庭,增設小額勞動爭議審理庭,負責處理勞動爭議一裁終局、先行裁決與先予執行案件。
專家認為,調整機構職能可以對勞動爭議實現橫向分流,而在縱向上,還應加快基層勞動仲裁實體化建設,依托現有街道勞動保障平臺,成立基層仲裁部門,加強基層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基于行政成本節約的原則,可建議賦予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調解勞動爭議的法定職責,在每個街道增加2至3名工作人員,專司勞動爭議的調解工作。以調解成功率在30%來估算,這部分新增力量一年可有效處理約15000宗勞動爭議,這樣一來,就能夠減輕市級仲裁部門的壓力,加快案件處理速度。因此,建議國家有關方面盡快統一制定各級勞動爭議仲裁院的人員、裝備、經費等配備標準,使之在調處勞動關系矛盾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此外,一位長期關注勞動爭議案件的人士認為,鑒于勞動者年底集中維權的特殊性,可以考慮簡化勞動仲裁程序,加快勞動仲裁案件辦理速度。比如,準許部分擠不上勞動仲裁“班車”的勞動者直接起訴維權,由敗訴一方承擔律師、訴訟費。或者由政府給勞動者討薪提供制度支撐與法律援助,進一步拓寬勞動者維權通道,降低維權成本。
專家分析,從長遠來看,化解勞動仲裁“井噴”現象的根本路徑在于,進一步優化勞資環境,前移勞資糾紛干預關口,提高政府執行力,加大用人單位違規風險與欠薪成本,把勞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平時的工作中,從而避免年終勞資糾紛扎堆,政府執法部門疲于應付,勞動者維權無門現象的發生。
面對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井噴”現象,專家建議,要通過長期的普法教育和法律法規宣傳,不斷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增強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自覺性。同時,加大對違法用工的懲處力度,讓敢于違法用工的單位付出高額代價。(本報記者 鄧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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