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老板馬某來京,想反映當地領導的問題。他經人介紹在釣魚臺國賓館約見了包括“中紀委六室老楊”在內的三名男子。馬某為求他們給自己“出頭”,搭進了百萬余元的“辦事費”。近日,北京市東城法院認定“老楊”等三名男子分工配合進行詐騙,判處三人有期徒刑各十二年(12月14日《京華時報》)。
好在煤老板警惕性比較高,騙子的手法也不夠高明,否則這一百萬的“辦事費”可真要打水漂了。不過,在為騙子沒有得逞感到慶幸的同時,我們想要追問的是,為什么當事人不走正當的舉報程序,反倒選擇通融關系這種不正當的途徑。如果我們的推斷可以以煤老板是絕對的經濟人為前提,那么煤老板選擇“棄明投暗”的舉報方式,一定是符合利益最大化的理性方案。
在我們的舉報制度中,匿名舉報和實名舉報在受重視程度上有著本質區別,消息來源有很強不確定性的匿名舉報,很容易受到“合情合理的忽略”,所以說,如要提高舉報的“成功率”,必須受到應有重視的實名舉報是一種更好的選擇方式。但問題是,在我國保護舉報人的制度還相當薄弱的環境下,選擇實名舉報有太多的“被報復風險”。
因自己利益受損打算檢舉當地縣委書記“問題”的煤老板,必須兼顧舉報效率和自身安全,所以最好的方式是通過內部人的通融,使得自己的“匿名舉報”受到和實名舉報同等甚至更高程度的重視,這就是煤老板不惜重金通融內部關系的原因所在。當然,除了為自身安全考慮外,煤老板不惜重金通融內部關系的舉動,也說明他相信舉報的“杠桿”可以以重金為支點,改變權力的運行方式甚至權力運行的力度。
按理說,依正常的程序,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舉報,有一套完整而且公開的操作規則,不會因為當事人外在條件的變化而有所改變。但問題是,任何權力,一旦處于不完全透明狀態,就有可操作或者回旋的余地,這也就成為當事人不可控的“舉報風險”。為了將自己的“舉報風險”降至最低,煤老板自然相信“有錢能使鬼推磨”,至少,用金錢通融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有可能讓舉報按照自己預想的方向發展。
在權力運作不夠透明的前提下,煤老板的心理其實是我們所有人心理的集中反映。雖然普通人不可能闊綽到一擲百萬的地步,但面對留有余地的權力運作,我們總會“擔心被黑”,所以總是想方設法通過“贖買權力”來為自己心理買一個“保險”。比如明明分數能被學校錄取,還要通過關系來為自己“說情”;按照自己的能力能夠被提拔,但還要給上級領導“意思意思”……
不夠透明的權力總會留有余地,更會讓身處其中的普通人有太多遐想的空間。我們總是在擔心那些不透明的部分,不說有可能傷害到自己的利益,至少也會讓自己的設想憑空增加太多不確定性因素。為了消除這種因權力不夠透明給自己帶來的恐慌心理,我們總是希望通過另一種不透明的交易來抵消這種不透明。可現在的問題是,以不透明去消除不透明因素,誰能保證作為工具的“不透明”不是一種騙局呢?很多時候,身陷其中的我們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這或許才是煤老板被騙帶給我們最感同身受的恐慌感。(志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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