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挨“世遺”出生并非無任何批準手續
相關部門在推諉中揭開洛陽龍門石窟西山別墅群“身世”之謎
龍門石窟位于河南洛陽市龍門山西山上,2000年11月入選世界文化遺產,與甘肅敦煌莫高窟、山西大同云岡石窟并稱為“中國三大石刻藝術寶庫”。
近期關于“洛陽龍門西山驚現神秘別墅群”的消息,不僅把人們質疑的目光聚集在“別墅群到底有沒有經過批準”、“會不會影響石窟的保護”等有關別墅群“身世”之謎的問題上,還聚集到了當地政府對此事的態度上。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洛陽龍門石窟西山別墅群的建設并非無任何批準手續!
目擊:已建成別墅6排27套
12月13日,記者駕車從龍門石窟風景區出發,繞過村莊和山坡,用了23分鐘就來到了洛欒公路標有“郭寨”字樣的公交車站牌前。從站牌前的一條小路上坡,不到500米就是被人們所關注的“龍門西山別墅群”。
記者看到,主體已建成的別墅有6排27套,部分已經安裝了塑鋼窗外框,還有2套才挖了地基,但圍墻已被推倒。
在別墅房的門口貼著洛陽市龍門文化旅游園區管理委員會的封條,落款時間為12月8日,封條上沒有加蓋印章。別墅的墻上張貼著伊川縣建設局12月10日下發的伊建許撤銷字[2008]第1號《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
政府:責令停工再全面調查
別墅群所在的地方雖然也屬于西山的一部分,但以前屬于伊川縣管轄,石窟保護區屬于洛陽市區管轄,最近才劃歸龍門文化旅游園區管理。
伊川縣國土局工作人員稱,今年5月,洛陽市政府下發了《關于伊川縣郭寨東草店西草店3建制村劃歸洛龍區管轄的通知》,他們已把有關土地資料移交洛龍區國土局。
但洛龍區國土局給的答復卻是,伊川縣國土局并沒有將有關土地資料移交給他們,而且按照今年9月洛陽市政府下發的《關于委托龍門文化旅游園區管理龍門石窟街道辦事處的通知》,郭寨村劃歸新成立的洛陽市龍門文化旅游園區管委會下屬的龍門辦事處管轄。
龍門文化旅游園區管委會規劃科的負責人則說,他們并不清楚龍門石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所以也無法判斷別墅位置是否在龍門石窟規劃區。
記者了解到,12月9日晚,洛陽市委、市政府曾召開專題會議,對別墅群問題研究出初步處理意見:一是責令在建別墅群全面停工,由土地和規劃執法部門進行封存;二是立即啟動責任追究程序,由市紀檢委、監察局牽頭進行工作;三是依法行政,結果調查清楚后,及時向社會和媒體公布調查和處理結果。
洛陽市一位負責人對媒體記者公開表示,根據初步調查結果,別墅群并不在世界文化遺產核心保護區范圍內,但確實是在建設控制區范圍內。根據有關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內可以建設建筑物,但需報經保護區管理部門,再經上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方能建設。這一別墅群有沒有經過這些部門批準,具體情況正在調查中。
村民:并非無任何批準手續
“建這片別墅區,并不是沒有報批手續。”村民郭興高說,這片別墅區是其弟和朋友投資的,取名龍翔山莊,是個休閑度假村,現在建的別墅,全是度假村的客房。
“我們已經投資了200多萬元,停建后的這些損失誰來補?”郭興高說,2007年11月,他們取得了伊川縣建設局批準的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隨后,伊川縣土地管理部門給他們批了土地使用證,規劃部門發了規劃許可證。今年春節后,他們開始動工,此時,相關手續僅缺建筑許可證。伊川縣建設局處罰3000元后,也就沒有再去補辦建筑許可證。
記者在別墅墻上看到的伊川縣建設局12月10日下發的伊建許撤銷字[2008]第1號《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印證了郭興高等村民的說法。
伊川縣建設局這份《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是下達給伊川縣龍翔山莊餐飲有限公司的。上面寫到:“經查,我局2007年11月20日核發的[2007]024號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A區違反了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王城大道連霍高速西出口引線機場路兩側規劃建設管理的通告》(洛政通[2005]9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B區違反了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撤銷你(單位)[2007]024號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行政許可。”
質疑:行政許可該不該撤銷
有了這份《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有關別墅群的“身世”之謎似乎該清楚了。但當記者向洛陽市有關部門求證時,卻得不到明確答復。
由于12月13日是雙休日,記者與洛陽市有關部門聯系不上。
國家文物局文保司有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目前,世界遺產保護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緩沖地帶等“模糊地區”。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要求,任何一處世界遺產地在申遺時,都要作核心保護區、控制和緩沖地帶的保護規劃,以保護遺產地的整體風貌景觀。世界遺產的緩沖地帶不是不可以搞建設,但是建設項目一定要經過地方和國家文物部門批準。
針對伊川縣建設局的《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郭興高等村民表示,他們將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以挽回自己的損失。
有關行政法專家指出,“伊川縣建設局的這份《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沒有明確指出依據的是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中哪一條款的規定。”專家認為,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了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并遵循法定程序之外,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本報記者 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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