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經濟法:反壟斷立法做“減法”
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時建中:在反壟斷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過程中,有兩個難題:一個是壟斷性行業的壟斷行為應當由誰來反?一個是依據什么法來反?這是兩個密切相關的問題。前者涉及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后者涉及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之間的關系。
第一個問題,2006年一審時,反壟斷法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調查處理的,依照其規定。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第二款規定: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未調查處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調查處理。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處理應當征求有關部門或者監管機構的意見。對這樣的制度設計,專家表現出了極大的擔憂———反壟斷法能束縛得了壟斷性行業嗎?然而更令人擔憂的是,一年之后,在2007年6月二次審議時,一次審議稿的第四十四條調整為第五十六條,僅保留了一審稿第四十四條的第一款,把第二款給“減”掉了。
依新規定,對壟斷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權,被行業監管機構壟斷了。這樣的“減法”令人遺憾。
第三次審議的反壟斷法草案,又做了一次“減法”,把二審稿第五十六條整條刪除了。因為行業監管機構壟斷反壟斷執法權的規定,被三審稿打破了。這是應該的。
針對第二個問題“反壟斷法與行業監管法之間的關系”,草案一審稿的第二條第二款曾規定,“對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許多人都很詫異:若依該款規定,一旦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就不再依反壟斷法了,結果是行政法規的效力優于作為法律層次的《反壟斷法》,明顯與《立法法》規定不符。不過,慶幸的是,草案二審稿把一審稿第二條第二款整款刪除了,又做對了一次“減法”。
7、行政法:立法保持中立性
1989年4月4日,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該法起草研究小組的負責人之一、著名行政法學家應松年教授透露:此前,該法起草工作已孕育10年。
1982年3月、1986年9月民事訴訟法(試行)通過。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標志著我國行政訴訟制度進入司法實驗階段。在這一階段,行政爭議納入司法救濟渠道,行政案件由法院受理并審理;受案范圍僅限于法律規定的可訴范圍;法院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審判庭,行政案件由民事審判庭負責審理。
1986年行政立法研究小組成立,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之下的一個半官半民的機構,有官方色彩但更多的是進行民間活動。第一屆秘書就是張樹義老師,馬懷德是第二屆秘書。行政立法研究小組的成立的確非常特殊,到現在為止中國還沒有一個類似的機構。
研究小組開始曾試圖起草一個法典式的行政法“通則”或“綱要”,既包括基本的行政實體法,又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但因工程巨大,經驗不足,意見分歧較大而擱淺。后來,先搞條件比較成熟、實踐最急需、也最有可行性的單獨行政訴訟法的方案被接受。草擬工作于1987年2月開始,研究小組多次到政府部門、法院以及部分地方調研,廣泛聽取各方專家學者及有關部門的意見,數易其稿,1988年8月形成了正式的試擬稿。
從1986年到1996年這10年間,《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都是由行政立法研究小組最早起草的,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討論,最后由人大或者是常委會審議通過,保持了良好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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