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已經規定了舉證時限制度,此次又專門針對舉證時限作出《通知》是基于何種考慮?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公布施行以來,對于指導和規范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提高訴訟當事人的證據意識,促進民事審判活動公正有序地開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從施行情況來看,由于司法解釋中關于舉證時限的規定比較原則,隨著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對舉證時限的規定存在理解和適用不統一的情況。為切實解決審判實踐中舉證時限制度的操作性問題,我們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通過這種方式更好地指導和規范舉證時限的適用,以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審判權。
問:《通知》遵循什么樣的基本思路?
答:我們起草《通知》遵循如下基本思路:
1.著眼于解決實踐中反映突出的問題。
《證據規定》第三部分“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是該項司法解釋的核心之一,也是審判實踐中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內容。為此,《通知》重點針對這部分內容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不追求內容的體系化和系統性,著眼于有針對性地解決實踐中的問題。
2.在堅持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同時,有針對性地提出理解和適用司法解釋有關條文的意見,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證據規定》是審判方式改革和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成果,其原則和精神符合民事訴訟規律和審判實踐的要求。但其中有關舉證時限的一些規定過于原則,加之在適用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實踐中的矛盾和爭論比較突出。為此,《通知》從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出發,在《證據規定》的框架內,對有關條文的理解和適用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見,既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也維護了司法解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
問:為什么《通知》的主要篇幅用在規范關于舉證期限的適用問題?如何把握這些規定?
答:舉證期限在《證據規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是舉證時限制度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實踐中適用舉證時限制度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對舉證期限的理解不準確、適用不恰當造成的。正確理解和適用舉證期限,對于舉證時限制度功能的發揮,對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公平保護,防止裁判突襲和證據突襲,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
《通知》提出的理解和適用舉證期限的基本思路,是將《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區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是不少于三十日的期限,適用于當事人提供證明支持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證據;第二種是由人民法院酌情確定的期限,適用于就某一特定事實或者特定證據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的情形。這種對舉證期限的內涵的區分,是理解《通知》中有關舉證期限適用規定的基礎。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實踐中由于對舉證期限理解不正確導致的不適當適用證據失權的問題,對于減輕新的證據認定問題上的矛盾也會起到積極作用。
問:新的證據的認定問題,是近年來民事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通知》對于新的證據認定的規定,是出于何種考慮?
答:新的證據如何判斷,是《證據規定》在適用過程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對于這一問題,《通知》從兩個方面提出解決的思路:其一是通過對舉證期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新的證據出現的幾率,其二通過規定認定新的證據的指導性標準,為人民法院在適用中提供參考。對于新的證據如何判斷,沒有可供遵循的先例,其他國家也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可供參照,都是由審理案件的法官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民事訴訟本身情況十分復雜,新的證據的判斷只有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才能較好的平衡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制定具體的操作性較強的標準是十分困難的!锻ㄖ窞榇颂岢鲈谄谙迌仁欠褚呀浛陀^存在和未提交證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作為認定新的證據時的參考因素,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人民法院在新的證據認定上的隨意性,為人民法院在認定新的證據的過程中提供裁量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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