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
于今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一審稿曾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并提供必要的條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建議原則保留修訂草案關于群測群防的規定,同時增加對群測群防工作加以引導的規定,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
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保留了有關地震預報的規定,將原修訂草案中關于地震“預報”的表述改為“預報意見”。
于今年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的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一審稿曾對“地震監測預報”做了規定。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地震預報還是世界性的科學難題,本法不宜對地震預報做硬性規定。建議將修訂草案中關于地震“預報”的表述改為“預測”。
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重庵介紹,有些常委委員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地震局建議,保留修訂草案中關于地震“預測”和“預報”的規定,認為:地震“預測”和“預報”的性質不同,“預測”屬于科學探索范圍,是經過監測、分析論證對可能發生的地震得出的研究結果,因科學水平的限制,“預測”應允許不準確;“預報”涉及政府決策,以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和開展相關的應對工作。修訂草案關于地震預報的規定,延續了現行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1998年發布施行的《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的規定,是可行的,以不做改動為宜。
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規定,有關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據李重庵介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本法應當明確,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應與抗震設防的要求相銜接;關于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機關,鑒于標準化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已有明確規定,本法可不再重復規定。
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規范志愿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李重庵介紹說,有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群眾提出,總結志愿者參加汶川地震應急救援的經驗,應當對志愿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給予鼓勵和規范引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中國地震局研究,建議在“總則”中增加規定:“國家鼓勵、規范志愿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
同時,根據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有些地方、部門的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保留現行防震減災法中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的規定。(記者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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