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12月22日《西安晚報》)
現實地看,國家能再次出臺有關教師工資的實施意見,并強調“確保義務教育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值得肯定。但從法治—收入分配的法治秩序層面而言,這可以說是一種悲哀:無論是《教師法》還是《義務教育法》,“教師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是早已明確、應被嚴格執行的法律要求,不該被拿出來復述。
這說明,“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事實上未真正落實。據教育部日前發布的2008年《國家教育督導報告》顯示,2006年全國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包括初中與高中)教職工年均工資收入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別比國家機關職工年均工資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其實,這樣一個差距還是僅就表面工資而言,如果算上公務員客觀存在的隱性收入,上述差距將會更大。
那么,究竟怎樣才能保證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呢?“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是一個具體有益的政策性方案,但如果僅止于此,還遠遠不夠,也未觸及問題的根本。在筆者看來,根本在于,須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相關的法治秩序,理順“權利—權力”的關系。說到底,教師工資與公務員的落差,見證的正是“權利—權力”失衡的問題。
站在教師的角度,“工資不低于公務員”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相應地,必然也是作為權力執行者的政府部門應盡的法律責任。但遺憾的是,目前相關的法律,除了“教師工資不低于公務員”這一規定外,并沒有進一步明晰不遵守或違反這一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追究這種責任。如此一來,“權力背后無責任”的結果就是,權利的無救濟、無保障、不可訴。
而以公務員的視角觀察,我們會發現,教師工資乃至其他一些行業的工資收入之所以趕不上公務員,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公務員手中的權力沒有得到有效制約——他們利用手中權力自我牟利的環境過于方便。比如,缺乏透明度和權利參與監督的預算體制環境,游離于政府自身監管之外的預算外、非預算資金泛濫。
原本,教師和公務員吃的都是“財政飯”,現在,僅僅因為各自距離權力遠近有所不同,就產生了待遇、權益差距。顯然,這樣的收入差距,歸根結底是權力(利)的差距——表征了“權利—權力”結構的失衡和錯位。(楚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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