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的嚴肅、莊重、權威本無需政令去重申,反倒是政令必須以遵循法令為前提,政府一旦有違法行政行為,作為權力機關、負有監督政府守法職責的人大就應及時出面予以糾正,并令責任人承擔法定責任,這可謂法治政府的要義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關于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確保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同時對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新華社12月21日電)。
對全國900多萬義務教育教師來說,這聲歲末福音,意味著他們曾失去的法定權益有望回歸。
之前,一份印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國家教育督導報告2008(摘要)———關注義務教育教師》剛剛面世,顯示2006年全國普通小學、中學教職工年均工資分別比國家機關職工年均工資低5198元和1948元,據此事實下的結論就是一目了然的。“‘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的法律規定尚未真正得到落實。”
報告所稱尚未落實的法律規定,在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義務教育法》第31條中,及早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師法》第25條都有等同的表述:“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但事實上的教師工資情況,迄今眾所周知的是,除不低于公務員沒兌現,更有拖欠沒根治。
為什么,教師工資打折會持續已久、牽涉廣泛、程度嚴重?恐怕,根本原因在于,我們社會對此的認識向來過于輕描淡寫,一直被小瞧成了司空見慣的不痛不癢的問題,從沒真正擺上恰如其分的高度去正視:事情的實質是,執法不打折,使教師的合法權益短斤少兩。
說政府克扣法律危言聳聽嗎?不,一點也沒夸張———看《義務教育法》,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中,已明確“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2006年修訂后的版本中,更直接規定“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其實,除了專門法,還有對教師工資規范同樣起作用的《勞動法》。足額并按時給付教師工資是政府法定義務,長時間、大面積低于公務員且拖欠成為此起彼伏的頑疾,顯然是政府嚴重違法———進言之,這種違法可以稱違憲,因為《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所以,不僅各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各級政府應問心有愧,而且各級人大也難辭其咎。
法令的嚴肅、莊重、權威本無需政令去重申,反倒是政令必須以遵循法令為前提,政府一旦有違法行政行為,作為權力機關、負有監督政府守法職責的人大就應及時出面予以糾正,并令責任人承擔法定責任,這可謂法治政府的要義。
透過教師工資對比公務員而打折的利益失衡表象,深刻認識到要害是政府對法律的克扣,并非否認政府以“指導意見”重申法律規定的價值,恰恰相反,在教師法定權益落空已久的時下,只有如此一針見血,才能更清醒地看到政府此舉的重大現實意義和實施的成功關鍵所在。
現實意義是,這樣的撥亂反正,不僅是對工資上教師與公務員的不協調關系撥亂反正,而且是對法治上效力與文本的不一致關系撥亂反正,不僅在于政府重塑踐約、守法的公信力,而且在于給法的社會尊重、遵循以良好的示范,不僅有就事論事之功,而且有觸類旁通之利。試想,如果政府都做不到依法支付教師工資,如何要求企業不拖欠、克扣職工的工資?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執法不打折,教師工資就不會打折,這靠政府自律、人大監督、公眾鞭策合力而為。明年落實《指導意見》,這面鏡子值得一照:1993年11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解決拖欠教師工資的[1993]78號通知,但直到15年后的今年,一些省還規劃若干年后才完成這任務。(祝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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