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云銅集團原董事長、黨委書記鄒韶祿進行公開審理。公訴機關指控鄒韶祿在擔任云銅集團“老大”期間,先后18次收受他人賄賂款1640萬余元,其中最大一筆受賄金額為900萬元。法庭上,鄒韶祿顯得很乖,對指控的事實大部分都認可。他說:“我就是想通過庭審誠心悔罪,求得法庭從輕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受賄1640萬
上午9點,鄒韶祿被法警押進法庭,公訴機關指控鄒韶祿先后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16405187.68元、澳元40萬元、美元2萬元、港幣1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鄒韶祿身為大型國有企業負責人,無視國家法律,利用其擔任云銅集團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鄒韶祿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應當認定自首,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鄒韶祿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主動追繳了全部贓款、贓物及相關違法所得,具備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案發前主動退回200萬賄款
著名律師馬軍出庭為鄒韶祿進行辯護。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馬軍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鄒韶祿犯有受賄罪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對指控的受賄金額上有不同意見,比如指控的第一筆受賄200萬元,這200萬元,鄒韶祿是在案發前就主動退回了,不應該認定受賄。
馬軍說:“在指控18起受賄中,有好幾筆都是以干股的形式收受的,而且大部分干股,鄒韶祿都還沒有拿到現金,這只是名義上的受賄,并沒有實際受賄,這些金額應當減掉。”尤其是公訴機關指控鄒韶祿受賄的最大一筆900萬元,被告人先是持有100萬元的干股,他和自更集團寫了一張借條800萬元,而且鄒韶祿本人從未碰到這800萬元,不應該認定為受賄。
馬軍說:“法院在量刑時,如果采納辯護人的意見,鄒韶祿的受賄金額應該為1000萬元以下,這樣對鄒韶祿的量刑會減輕。”
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濫用職權給云銅發展帶來嚴重危機
鄒韶祿生于1952年12月11日,云南省建水縣人,博士學歷。1969年,鄒韶祿初中畢業,曾下鄉當知青。1971年1月,鄒韶祿成了一名工人。自此長期在有色金屬行業工作。曾任云錫公司羊壩底采選廠廠長、黨委書記、云錫公司黨委副書記兼副經理、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昆明公司經理、黨委書記等職。1996年4月,鄒韶祿走馬上任云銅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1999年9月起兼任云銅集團總經理,直至案發。
在鄒韶祿任職期間,由云銅集團獨家發起,將下屬企業云南冶煉廠的主體生產經營性資產剝離,進行改制并上市。1998年5月8日,云南銅業在深交所正式掛牌運行。此后,云銅從一個瀕臨破產邊緣的國有企業,迅速發展成為中國銅業的佼佼者。自上市后,連續8年實現盈利、連續8年向股東分紅,業績突出。其控股公司云銅集團的前景也令業界矚目。
據云南省紀檢監察部門通報:鄒韶祿除了大肆向他人收受賄賂外,還有接受干股的情況,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同時,鄒韶祿個人生活腐化,長期與兩名女性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借到國內外出差之機多次嫖娼。
鄒韶祿等人濫用職權的行為,給云銅集團的發展帶來嚴重危機。云銅集團內部生產經營管理嚴重混亂,三、四級公司盲目發展,監控失缺,國有資產被嚴重“稀釋”;隨意向民營企業提供大額借款,轉讓國有企業股權,個人從中收受巨額賄賂,國有資產受到嚴重侵蝕;內部企業間大量采取“過賬銷售”手段,虛增收入或業務量,致使企業財務成本增加,利潤下降,銷售收入與實際利潤極不匹配。由于監督缺位,管理混亂,企業負債率高,資金鏈瀕臨斷裂。
18次受賄 事涉多家企業負責人
1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介紹劉某與云銅集團控股的云南云銅鋅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投資開發維西康普鉛鋅礦,為劉某謀取利益,于2007年7月、8月間,收受劉某送給的現金200萬元。鄒韶祿因害怕受到查處,他在案發前將贓款退還給劉某。
2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協調云銅集團向昆明東段一礦業公司供應銅精礦,于2007年春節前,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張某送給的現金100萬元。
3 2003年至2007年間,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云銅集團與黃某合作期間,成立云南銅業凱通有色金屬有限公司,并由云銅集團向該公司供應銅精礦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黃某送給的現金47萬元、港幣10萬元。
4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云銅與清遠市一家公司合作過程中,通過把代理收購變更為買賣合同的方式,為該公司謀取利益,于2007年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周某送給的現金50萬元。
5 2005年3月,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介紹鑫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云銅集團辦公大樓裝修工程,于2006年春節,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原某送給的現金20萬元。
6 2007年初,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云南冶煉廠建設公司承攬云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防腐保溫工程提供幫助,于2007年春節前后,收受王某送給的現金20萬元。
7 2003年至2006年間,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云銅集團與云南金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為金沙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于2005年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曾某送給的澳元40萬元。
8 2003年至2007年間,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楚雄礦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張某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張某送給的現金和干股,并以“借用”為名收受“薩伯”車一輛,價值人民幣62萬余元,報銷車輛相關費用5.5萬余元,3項合計122.5萬余元。
9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鑫輝冶煉有限責任公司對滇中冶煉廠實行租賃經營提供幫助,于2005年至2007年6月間,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鐘某、總經理董某送的干股分紅現金72萬元。
10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金沙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總經理羅某謀取利益,于2005年春節至2007年1月間,先后收受羅某送給的現金41萬元。
11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云南迪慶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尹某謀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7年間,先后收受尹某送給的現金12萬元及價值20萬元的干股,合計為32萬元。
12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云銅集團向云南個舊有色冶化有限公司提供資金及供應銅精礦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06年至2007年間,先后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馬某送給的現金5萬元、美元2萬元。
13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云南云銅馬關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及董事長黃某、總經理王某謀取利益,于2007年3月,收受黃某、王某送給的價值10萬元的干股。
14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任用張某擔任楚雄礦冶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于2007年9月,收受張某送給的現金6萬元。
15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云銅集團與蒙自礦冶有限責任公司合作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資金幫助,于2006年春節,收受該公司總經理黎某送給的現金5萬元。
16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決定由云銅集團為玉溪礦業有限公司向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貸款提供擔保,于2007年春節,收受該公司負責人送給的現金4萬元。
17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云南祥豐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向云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硫酸過程中提供幫助,于2004年至2006年間,收受該公司董事長楊某送給的現金3萬元。
18 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云銅集團與昆明自更集團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為自更集團公司謀取利益100萬元的干股,2006年的9、10月間,又收受鄭某送給的800萬元,合計為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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