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銅集團腐敗窩案庭審紀實
原老總鄒韶祿被控18樁受賄案 其中涉及賣官
缺監管,大型國企成老總私人地盤
云銅集團原領導層腐敗窩案今天在昆明市中級法院繼續審理,云銅集團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鄒韶祿出庭受審,他被指控涉嫌18樁受賄案,受賄人民幣達1640.52萬元、澳元40萬元、美元2萬元和港幣10萬元。
走進法庭時,鄒韶祿面色紅潤,神態輕松,甚至還向旁聽的云銅職工示意。
對三起受賄案有異議,其余供認不諱
公訴人指控,鄒韶祿在云銅集團與昆明自更集團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為自更集團謀取利益,
2003年5月,收受該集團董事長鄭自更送給的價值人民幣100萬元的干股,2006年九十月間,又收受鄭自更送給的800萬元,合計900萬元。鄒韶祿說,收受鄭自更送給的800萬元,曾向鄭自更打過一張借款欠條,但在鄭自更死后(2007年7月去世),燒掉了該紙條,因此,受賄行為并未實際發生。
2003年至2006年,鄒韶祿在云銅集團與云南金沙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為金沙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于2005年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曾羽玲送給的澳元40萬元。鄒韶祿在庭審中說,這40萬澳元收款人是另外一個人的名字,而且其見到的收款憑單是復印件。
2003年至2007年,鄒韶祿為楚雄礦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張義忠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張義忠送給的現金30萬元及價值27.5萬元的干股,以“借用”為名收受了一輛價值62萬余元的“薩博”車,報銷車輛的相關費用55941.08元,3項合計1255187.68元。在討論張的提拔過程中,前兩次都未通過,如會的人都認為張不能勝任這一要職,在鄒韶祿的堅持下才得以通過,但庭審中鄒韶祿仍認為張義忠適合任這個職位,自己不存在買官賣官的行為。
辯護人為其做罪輕辯護,按“有期徒刑”來求刑
檢察機關認為,鄒韶祿身為大型國有企業負責人,為其他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責。同時,檢察機關提出,鄒韶祿能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根據相關規定應以自首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鄒韶祿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及相關違法所得,具備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鄒韶祿的辯護律師馬軍認為,鄒有自首情節,主動供出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和違法所得,因此,以自首論其罪,或將從輕或減輕處罰。馬軍將按“有期徒刑”來為鄒韶祿求刑。
據資料顯示,為能與云銅集團控股的云南云銅鋅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一起投資開發維西康普鉛鋅礦,劉躍繞過云銅鋅業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找到“關鍵人物”鄒韶祿。鄒韶祿從中牽線搭橋,介紹劉躍與有關負責人認識,并成功促成這次合作。2007年七八月間,鄒韶祿收受劉躍送給的200萬元現金。鄒韶祿在案發前主動將贓款退還給劉躍。
生活腐化,曾借國內外出差之機多次嫖娼
在云銅集團與清遠市銀田再生資源工貿有限公司的合作過程中,鄒韶祿把“代理收購”變更為“買賣合同”,為清遠市銀田再生資源工貿有限公司謀取利益。2007年,他收受該公司董事周金生送給的現金50萬元。
鄒韶祿為鑫輝冶煉有限責任公司對滇中冶煉廠實行租賃經營提供幫助,于2005年至2007年6月,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鐘亮、總經理董佳偉送的干股分紅現金72萬元;為金沙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羅太熙謀取利益,于2005年春節至2007年1月間,先后收受羅太熙送給的現金41萬元;為云南迪慶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及其總經理尹仕湘謀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7年間,先后收受尹仕湘送給的現金12萬元及價值20萬元干股,合計32萬元;為云銅馬關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及董事長黃善富、總經理王勇謀取利益,于2007年3月,收受黃善富、王勇送給的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干股。
鄒韶祿任用張新普擔任楚雄礦冶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于2007年9月,收受張新普送給的現金6萬元。
據今年9月份的通報,鄒韶祿除收受賄賂外,生活腐化,長期與兩名女性保持不正當的關系,借到國內外出差之機多次嫖娼。
2008年2月4日,鄒韶祿曾任黨的十七大代表,他因涉嫌受賄罪被刑拘,同月18日被批捕,9月18日被移交昆明市中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過程中,11月2日被退回補充偵查,之后12月2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12月10日昆明市檢察院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公訴。(儲皖中 高慧)
庭審手記
庭審中,筆者觀察到,大型國有企業如同一個小社會,企業領導人擁有廣泛而巨大的權力,包括企業的財權、經營權、人事任用權。在本案中,云銅集團原董事長兼總經理鄒韶祿一人獨大,壟斷了一切,就是在法庭辯護中,他甚至有時都忘記了自己的被告人身分,還竟然以企業老總自居。云銅的大事小情都必須他由點頭,才能拍板定案。如公司干部任免、下屬公司經營活動、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作等等,都有他插手的痕跡,也為他提供了尋租的機會。他的18筆賄款多來自其下屬企業,或相關合作企業。在法庭上,鄒韶祿時不時為自己論功擺好,把國家和企業賦予的權力私有化,卻口口聲聲說是在為企業謀利益;一切都在其操控中,卻推說是“企業行為、組織行為”。另外,他任用私人,形成了一個以他為中心的特權集團,完全擺脫了上級及職工對他們的有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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