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說,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對涉嫌犯罪企業的正常經營賬戶、資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結果這一新聞迅速被網友的口水和板磚所淹沒(12月24日京華時報)。
制度善意不宜以“相對剝奪感”為代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實在是眾所周知的道理。但是,這樣近于日常用語的法律常識,在現實中真的就像頭頂的星空那樣被信仰與敬畏嗎?看了這樣的新聞,這樣的疑問可能會在更多人心中放大。
對企業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無疑就是金融海嘯情境下的一種執法調整,是旨在最大程度降低執法可能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來間接促進社會的穩定。可見,這樣執法調整本身賦含制度善意。但是,這又并不能掩蔽它在法律理念上存在的悖謬,很容易引起公眾對執法品質的懷疑與叩問。
就應該不論在何時何地,都必須保證其權威與公信,不會隨意降低自身的品格,更不能隨意賜予某些特定群體以豁免權。對企業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很顯然,就是從執法對象的層面,把這個群體剝離出來,這樣一來,就自然容易讓其他群體產生在法律上的“相對剝奪感”。
這種在法律上的“相對剝奪感”,與社會經濟領域的那種剝奪感,其實有著類似的特質屬性。說到底,都是一種“現實與期待的負面差距”,即當公眾發現在法律面前,自己遠不如像企業高管這樣的參照群體,他們就會強烈地感覺到自己在法律上的“被剝奪”與“被拋棄”。特別是,近年來,一些警察濫權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現公民被隨意錯誤地拘留、逮捕。在這樣的執法背景下,出現僅僅對某一群體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自然就會讓公眾覺得自己在法律上與特定的參照群體的差距越大,即“被剝奪”得越多、越厲害,進而懷疑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理念。
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社會,保證公民“免于恐懼的自由”,應該成為公權部門與每一個普通公民的自覺追求。正如哈維爾所說,克服恐懼的路徑是“活在真實中”。這樣的真實,首先就要求公權部門有著足夠的理性與不斷的自省,來真正踐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對自身的越界或違法行為,進行及時的糾偏,讓公眾在平等中感受生活的真實。而那種就算有著所謂的制度善意,卻違背法律精神與程度正義的公權行使,就算能夠一時達到所謂的“實體正義”,但它也很容易讓其他公眾在法律上產生強烈的“相對剝奪感”,使他們感覺很難真正享受到那種“免于恐懼的自由”。所以,慎用拘留逮捕,不應該成為企業高管的特權。
(江蘇 單士兵)
“慎用”本不錯,特殊條件下強調并無不妥
企業高管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地位,因而,在當今金融危機的時局中,尤其是在政府多方著力維穩的背景下,對高管人員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是一種人性化的執法方式,可以推行。因為以傷筋動骨方式高調拘捕有犯罪嫌疑的企業高管,在目前的國情下,基本可以肯定會影響企業效益,甚至導致破產、工人失業,這樣的社會后果不能不考慮。
應該說,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的叮囑是針對當前形勢給出的必要提醒,而不是對于法律公正性的損害,不是對于資本的投降,對于富人的遷就和袒護。出了經濟犯罪,嫌疑人該歸案的會歸案,該嚴懲的會嚴懲,病灶還是那個病灶,最后在法律的鐵拳下,該怎樣的,終歸會怎樣。
以前不久中國首富國美董事長黃光裕出事為例,因為國美的產業鏈龐大,混亂不得,得軟著陸,因此操作也是慎之又慎。這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關,只是一種拘捕方式的技巧問題,是以大局為重,將動手術下刀子的方式變得輕些、溫柔一些,使企業受損最小,免得殃及無辜,這是因地制宜的態度,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考慮,對其質疑,是將一個偽問題敏感化了,沒有必要。說到底,“慎用”不是“不用”,該制裁的還是要制裁,并不存在“法外開恩”之意。而且“慎用”本來就是執法者所該有的職業素質。
對公眾的質疑,我們理解、尊重,同時也必須注意到,畢竟這是一個行業內部會議,其高層部署的一些方法技巧類措施,大可不必過度解讀。
(重慶 楊光志)
對涉案普通公民也該“慎用強制措施”
在我看來,對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高管人員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這種人性化的辦案方式當然值得提倡。我們辦案是為了查清犯罪事實、打擊違法者、懲罰違法行為、保障社會秩序、維護法律尊嚴,但絕對不是為了整人,“修理”不聽話的高管人員,搞垮企業,制造社會矛盾和引發社會不穩定。因此,如果既能保證辦案的需要、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又能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行,促進經濟的發展,何樂而不為呢?所以,在能查清犯罪事實、保證犯罪嫌疑人及時歸案的情形下,通過慎用各種強制措施達到維護企業的穩定,我們就應當鼓勵公安司法機關積極去實施。
問題是,不僅僅對于企業,也不僅僅對于企業高管,對于個體工商戶,對于普通公民,難道我們就不該慎用強制措施嗎?因為,隨意采取強制措施可能對一個企業造成經營上的重大影響,但是,對于一個個體工商戶隨意采取強制措施,也可能造成他們的小店關門,一家老小生活失去來源;隨意對企業高管采取強制措施也可能對企業造成傷害,但是,對于普通公民隨意采取強制措施,也可能讓他許多正常事務被耽擱——生病的親人不能伺候、孩子無人照顧,等等。
也許我們該對我們適用強制措施的方式進行反思了。是不是只要涉嫌犯罪,就要動不動搞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動不動拘留、逮捕呢?事實上,只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礙證人作證、不再危害社會,我們都可以以“無逮捕必要”不捕,從而大大降低逮捕率;同時,對企業高管慎用強制措施的問題也迎刃而解,因為只要他們符合“無逮捕必要”的條件,都可以不逮捕;而且,只要普通公民符合“無逮捕必要”的條件,我們同樣可以不逮捕,這樣就不會受到“法律面前不平等”的質疑了。 (江西 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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