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一旦執行,將無法挽回,所以“槍下留人”案時而見諸報端。為確保死刑案件停止執行死刑程序依法規范進行,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于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暫停執行死刑,并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死刑;認為可能影響罪犯定罪量刑的,應當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后、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并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依法已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確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確認原裁判沒有錯誤,或者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裁判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原核準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這一司法解釋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記者王斗斗)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