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發布了修訂后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程序規定》貫徹了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要求,要求交管部門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理要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指出。
輕微交通違法以教育優先
“過去,我們強調對交通違法行為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但現在我們強調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該負責人表示,《程序規定》突出強調了教育優先的原則,這不僅僅是語序的調換,更是彰顯了交管部門執法理念的變化。
為使教育優先落到實處,《程序規定》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據了解,目前河北、江蘇、浙江等地已經相繼推出了對部分口頭行為采取口頭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了不錯的社會效果。
在文明執法方面,《程序規定》要求交警在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規范文明用語。為加強執法監督,《程序規定》還要求在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務崗位建立值日警察和法制員制度。
“如果交警執法存在冷、硬、橫的現象,針對不文明執法行為,廣大車主可以投訴,我們將進行嚴肅處理。”該負責人說。
公布電子眼位置 向隱蔽執法說“不”
據統計,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查處的交通違法數量占到總量的30%。但是,高科技在為管理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問題。由于沒有規范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的程序,近年來,各地在使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時、設置不規范、沒有設置提示標志等問題。
“群眾對是否公布交通監控設備地點,大致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不應當公布,因為無論機動車駕駛人知道監控設備地點與否,都應該依法駕車。另一種看法則認為應當公布,公布是公開的一種形式,體現執法的透明度,可以起到教育宣傳的作用。”該負責人說。
在綜合考慮了兩種意見后,公安部決定采納后一種意見。
《程序規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適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使用移動測速設備的,應當由交警操作。
此外,在違法信息的管理上,《程序規定》體現了便民與服務的特點。按照規定,交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非本地機動車的違法信息轉至登記地交管部門。對于因救助危難、緊急避險等產生的違法記錄,交管部門在經過審核之后,應當予以消除。
設定罰款上限 杜絕高額“滯納金”
當前有個別車主因未及時繳納罰款,最后滯納金的額度竟然超過了罰款數額。
《程序規定》在公安部政府網征求意見時,網民對此進行了熱烈的討論。絕大部分人要求對加處罰款總額做出限定。
2004年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條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沒有對加處罰款的上限做出規定。
據悉,目前已有29個省、市、自治區出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但無一對此做出限定。為此,《程序規定》規定,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調整抽血檢驗程序 提高執法效率
“修改之前的《程序規定》要求,經呼吸測試達到或超過醉酒臨界值,就要抽血檢驗。”該負責人介紹,這種規定在當時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這已經成為當事人和交管部門的一種負擔。
為此,《程序規定》在強制措施方面做了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對經呼吸測試達到或者超過醉酒臨界值,當事人對測試結果有異議的才進行抽血檢驗。另外,機動車駕駛人拒絕配合酒精呼吸測試的,可以抽血檢驗。
該負責人表示,《程序規定》對抽血檢驗程序的調整將大大減少執法環節,提高執法效率。(本報記者 徐偉 本報見習記者 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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