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受賄和特大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案,原中國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蚌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慶民因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追繳受賄犯罪違法所得160.5萬元、私分國有資產違法所得3364953.84元。
被告人王慶民在擔任中房蚌埠公司總經理期間,自1999年至2006年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個體包工頭卞某、高某等10人賄賂共計125.5萬元,向馬某、金某、徐某索取賄賂15萬元。
被告人王慶民擔任總經理的中國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蚌埠分公司系1983年由中國房地產開發(集團)總公司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資興辦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2004年4月經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批準開始運作改制,6月24日,中房蚌埠公司工會召開全體職工大會,通過了成立職工持股會受讓中房集團公司持有股權的議案。持股會中被告人王慶民出資117.0450萬元,張某、趙某等理事各出資28.1138萬元。王慶民、張某、趙某等管理層人員的出資比例占持股會全體人員出資的51%,被告人王慶民的出資又占管理層的51%。中房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中國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投資管理人提出要對中房蚌埠公司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王慶民聲稱中房蚌埠公司凈資產在2000萬元左右,要評估可以,但可能被評估為零資產或負資產。迫使中房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同意以450萬元將在中房蚌埠公司的權益轉讓給中房蚌埠公司職工持股會。
2005年9月,蚌埠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批復,同意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轉讓其在中房蚌埠公司享有的50%股權。之后,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中介機構對中房蚌埠公司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被告人王慶民為了使職工持股會能夠在中房蚌埠公司產權上市拍賣中低價獲取國有資產,對該公司原副總經理黃某講“不要把盤子搞太大”。隨后,在黃某的協調下,中房蚌埠公司財務部、工程部的有關人員沒有向審計、評估人員提供真實的公司資產資料。2005年10月,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認中房蚌埠公司凈資產僅為22118332.90元,在被告人王慶民的授意下,該公司應納入審計、評估的大部分財產被隱匿。11月22日,在蚌埠市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公開競拍轉讓中,譚某以3640萬元報價成交受讓中房蚌埠公司100%產權。12月27日,受讓人譚某支付了全部受讓價款。扣除產權交易費用后,蚌埠市城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分得18822,845.70元,中房蚌埠公司職工持股會分得17547154.30元。2006年1月15日,經王慶民、張某、趙某等研究決定,中房蚌埠公司在扣除職工持股會受讓金450萬元和融資成本等費用后,將12937153.92元按職工出資比例進行了分配,其中王慶民分得3364953.84元,張某、趙某等四名理事各分得808248.72元,其他職工持股會會員各分得105653.42元。案發后,蚌埠市人民政府、中共蚌埠市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為了查清中房蚌埠公司在改制前應納入審計評估范圍而未納入評估的土地、房產改制基準日的市場價值和改制基準日的非實物資產的實際狀況,委托有關中介機構重新進行了審計、評估。發現共計有價值50648607.79元財產被中房蚌埠公司在企業改制前隱匿。上述國有資產本應經評估通過拍賣程序轉讓,中房蚌埠公司職工持股會因在競拍中未能成交,至使該財產轉至受讓人譚某名下,對這部分國有資產的私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慶民在擔任國有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或索取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慶民在接受組織談話時,主動交代了受賄犯罪事實,受賄罪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作為國有企業的負責人,被告人王慶民利用企業改制之機不經評估將大量國有資產低價違法轉入“持股會”名下,并授意屬下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的審計評估中報低底價或部分隱匿,欲通過拍賣、競標途徑獲取。因參加競標未能成交,中房蚌埠公司遂將通過拍賣獲得的12937153.92元國有資產進行了私分,另外50648607.79元財產因轉入受讓人之手而私分未遂,被告人王慶民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且數額巨大,應依法兩罪并罰。被告人王慶民案發后退出了所有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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