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或者調劑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的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的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社會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給予補助。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五條 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通過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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