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訂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訂草案)》及草案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23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統計法修訂草案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09年2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訂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統計調查管理
第三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一致性和完整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
第四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揭發、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
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拒絕和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要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八條 統計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統計調查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不得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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