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盤錦市合作銀行原副行長王長富、合作銀行中銀城市信用社原主任蔡煥柱為幫朋友做生意,共同挪用公款1250萬元,蔡煥柱還違法放貸4000萬元。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以犯挪用公款等罪,終審分別判處王長富、蔡煥柱有期徒刑6年和有期徒刑18年。
1996年,盤錦市個體工商戶馬兆軍在天津市紅橋區選中一商業地段,預與紅橋區政府共同投資開發,因沒有開發建設資金,便找到朋友王長富,并通過王長富認識了蔡煥柱。馬兆軍請求二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天津項目投資,并承諾如掙到錢,可以給好處。
法院查明,在金錢的誘惑、驅使下,蔡煥柱、王長富指使馬兆軍注冊成立公司,將盤錦市合作銀行中銀城市信用社的資金通過馬兆軍的公司轉入天津市紅橋區的項目。2004年12月22日,蔡煥柱違反國家規定,明知馬兆軍的公司不具備信用貸款資格和還款能力,未經主管部門領導審批,采取短期信用貸款的方式,違法發放貸款4000萬元。
此外,1996年12月至1997年1月,王長富、蔡煥柱為了給馬兆軍在天津的項目籌措資金,與馬兆軍共謀以同業拆借的名義從中銀城市信用社挪用公款。在馬兆軍未履行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經蔡煥柱決定分3次以拆借給某信用社的名義,從中銀城市信用社在工商銀行興隆臺支行開設的賬戶中給馬兆軍個人簽發銀行匯票3張,共計1250萬元。
為了感謝王長富、蔡煥柱對自己開發項目的幫助,馬兆軍還在1997年至2005年分多次對王長富、蔡煥柱施以不同金額的賄賂。
今年5月,大洼縣法院一審認為,蔡煥柱的行為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8年;王長富則犯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對其合并執行有期徒刑6年。同案的馬兆軍犯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一審宣判后,蔡煥柱、王長富不服,提起了上訴。盤錦市中院終審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量刑準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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