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年度報告(2008)·2008年反腐典型案件
徐經武案:“委托”理財難掩真相
2008年8月25日,新華社發布消息說,因收受他人財物180余萬元,安徽省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徐經武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徐經武曾擔任安徽省能源集團公司總經理助理、安徽省計劃委員會社會發展處處長、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1995年至2006年,其利用職務之便,為妻子的堂弟羅林承攬工程打通關節,后收受賄賂180萬元。為了逃避法律的懲罰,徐經武與羅林說好,這筆錢是羅林委托他炒股用的,并擬定了三份虛假的炒股委托書。但虛假的委托炒股協議難以掩蓋受賄的真相。對于像徐經武案這樣行賄者“委托”受賄者理財的新型賄賂現象,不僅需要依法嚴厲懲治,更需要從源頭上找出綜合治理和有效預防的辦法。
謝明中案:政治明星轟然墜落
2008年8月25日,海南省文昌市委原書記謝明中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海南省海南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法院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07年,謝明中在先后擔任海南省地礦局副局長、文昌市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計人民幣1363.8萬余元、港幣439.8萬元、美元7.2萬元、新加坡幣0.3萬元。此外,謝明中對人民幣544.7萬余元、港幣187.4萬元、美元9.36萬元、新加坡幣1.2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謝明中不僅喜歡玩弄女性,而且通過調整干部來大肆收斂錢財。因此,貪財好色成為他落馬的主要誘因。從“百年一遇好縣官”到轟然墜落的政治明星,“海南第一貪”謝明中的倒下再次證明:集權于一身而無監督,于國于民于己都像一顆不定時的炸彈。
姜人杰案:新型受賄引出新規
2008年4月1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死刑。宣判后,姜人杰不服,當庭提出上訴,目前姜人杰案二審已經開過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4年間,姜人杰利用職務便利,共收受賄賂款人民幣1.0867億元、港幣5萬元、美元4000元。
姜人杰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因為這是一起新型受賄案。姜人杰單筆受賄8250萬元,堪稱中國之最,其收受方式也很特別。2006年此案開庭時,姜人杰稱沒有收受8250萬元,只是拿這筆錢與人合作開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姜人杰案的爭議,推動了中央紀委“八項禁令”的出臺。“八項禁令”規定,與請托人“合作”開辦公司屬于受賄行為,但判案不能依據“八項禁令”,所以“兩高”出臺了“十條意見”。
晏大彬案:妻子“理財”罪定“洗錢”
2008年8月1日,因受賄2226萬元,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被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同庭受審的還有其妻子付尚芳,付尚芳被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一審宣判后,晏大彬提出上訴。
晏大彬供述,他將2165萬元受賄款交給了妻子付尚芳保管。而付尚芳明知該款系晏大彬受賄所得,仍將其中的943萬余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購房、投資金融理財產品以及存入銀行等。付尚芳因此成為因親屬貪污受賄被控犯洗錢罪的全國第一人。專家認為,以賄賂犯罪作為上游犯罪來指控洗錢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還比較少見,付尚芳洗錢案的宣判在全國具有標本意義。
劉志華案:情婦現象又一例證
2008年10月18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志華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定,1999年至2006年間,劉志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升、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者伙同情婦王建瑞,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10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劉志華受賄的財物大部分是通過情婦王建瑞收取的。
陳良宇案:嚴懲腐敗彰顯決心
2008年4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的犯罪事實為: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職務之便受賄239萬余元;2002年至2003年,陳良宇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億余元;2004年,陳良宇違反規定,幫助某公司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融資,致使10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而置于巨大的風險之中。
輿論認為,陳良宇被依法懲處,體現了中央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和鮮明態度,不論什么人,不論其職務多高,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就決不姑息手軟。
仲方維案:斡旋受賄照樣判刑
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銀行卡部原職員仲方維,因在為請托人辦理貸款中收受、索取好處費,2008年5月5日被北京市崇文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判決后,仲方維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經審理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仲方維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信用卡部職員期間,接受北京鑫博信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張某請托,通過他人找到中國農業銀行崇文區支行沙子口分理處原主任許某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上述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分別為張某所在的公司和另外一家公司辦理貸款業務提供幫助。事后,仲方維向張某索取82萬元好處費,收受另外一家公司給予的1臺數碼攝像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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