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中介組織的迅速發展和大量行政尋租與商業賄賂等腐敗,借助中介之手來實現,我國社會中介組織腐敗現象正日益嚴重。這是中國社會科學院近日向媒體披露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腐敗狀況與治理對策研究》中的重要結論。
現階段我國中介組織腐敗的行為,主要體現為行賄及幫助行賄、洗錢和參與侵吞國有資產等形式。在各種貪污腐敗案件當中,利用會計師、評估師、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出具審計報告、財務資料、評估報告等文書的合法性,掩飾其貪污腐敗等非法行為,以圖蒙混過關、實現非法利益,已經成為某些官員尋租腐敗頗為流行的慣常伎倆。
那么,如何有效遏制中介組織介入腐敗的現象?筆者認為,不妨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其一,改變以往只盯大權在握的政府部門和財權在握的國有大型企業而忽視中介組織的傾向,將中介組織納入尋租腐敗的監控范圍,強化對中介組織違規腐敗活動的監控。抓緊查處腐敗高發領域的中介違規活動。這些領域包括:重大工程投資建設、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轉讓評估、貸款抵押資產評估、公司上市及年度財務審計、政府采購等尋租腐敗的重災區。僅僅懲處政府官員受賄行為而不懲處中介組織的行賄行為,不足以消除腐敗源泉。對于涉及腐敗犯罪的中介組織及其負責人要依法嚴懲,決不姑息遷就。
其二,增強中介組織的獨立性,深化產權改革,促進中介組織與國際接軌。準確界定政府與中介的關系,增強中介組織的獨立性,是確保中介組織規范運作的前提條件。切斷中介組織與行政權力的利益臍帶,改變所謂二政府或準政府的定位,是避免其依托權力搞歪門邪道的重要前提。為此,要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中介機構發展的經驗,加快中介機構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建立有限責任制和合伙制中介機構,逐步實現中介機構興辦主體、投資主體和所有制結構的多元化,加強中介機構內部的監督制約。中介市場應逐步實行對外開放,與國際接軌,讓國內中介機構與外國中介機構進行平等競爭,在競爭中得到發展和提高。
其三,完善中介組織監管體制,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和獎懲機制。對于在競爭性領域從事營利性中介服務的中介機構,應建立司法訴訟和行業內自主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對于非營利性中介機構,應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司法訴訟相結合的體制。建立健全中介機構執業的準則和標準體系,賦予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專業監管機構以業內處罰和行政處罰的權力。行業自律機構和政府監管機構要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同時,要建立中介機構信用檔案,認真記錄中介機構從業情況,包括失信情況,并向公眾和社會征信機構開放。授信人、社會公眾和征信機構可以在不通知有關中介機構的情況下,對他們的信用記錄進行查詢。積極開展行業內的信用評級等活動,加強社會輿論對中介機構的監督。
其四,建立健全中介機構執業的法律制度規范。中介組織法律規范不健全是中介腐敗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目前涉及中介組織活動的大部分領域尚缺乏完整的立法規定,因此應抓緊制定《民間組織法》、《社會中介組織法》、《中介組織促進法》等法律。此外,應進一步明確中介腐敗的司法懲治標準,建議在民法、刑法及有關經濟法中對中介機構違法及其認定,民事賠償和刑事制裁的標準以及訴訟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盡快填補有關中介組織行賄或者幫助行賄的界定、懲罰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修改、補充和完善現有法規中的立法疏漏,以便于司法機關依法審理中介腐敗型犯罪案件,從而從法律規范上加大對中介腐敗行為的懲罰力度,增大中介腐敗的風險成本。(劉武俊 作者為《中國司法》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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