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26日,以“文化·戰略·發展”為主題的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在全國展開。為推進以“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為核心的知識產權文化建設,促進海西知識產權事業又快又好發展,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08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軟件未能正常運行
開發人負違約責任
[案例] 石獅市必特軟件創業園開發公司與卡賓服飾(中國)有限公司簽訂軟件銷售合約,必特公司為卡賓公司有償開發UP2項目軟件。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必特公司提交的軟件未能符合卡賓公司的驗收要求致訟。
[評析] 法院認為,必特公司作為軟件開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調試安裝軟件,使軟件能穩定上線并實現約定的功能。但必特公司開發的軟件存在許多問題,無法正常運行。必特公司應就其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合格軟件承擔違約責任。
片仔癀名花有主
商品裝潢莫亂用
[案例] 漳州片仔癀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系“片仔癀”商標的權利人,起訴漳州市宏寧家化有限公司在生產的化妝品等商品裝潢上使用“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字樣,侵犯了其商標權。被告則稱自身是由漳州市家用化學品廠與另一企業合資成立的公司,漳州市家用化學品廠于1979就開始生產“荔枝牌片仔癀珍珠霜(膏)”,自身并未侵權。
[評析] 法院認為,漳州市家用化學品廠與被告系出資股東與合資公司的關系,而非承繼或兼并的關系。因此,前者使用“片仔癀”的權利不能等同于被告的權利。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
兩個“食草堂”
此“堂”非彼“堂”
[案例] 原告石家莊食草堂文化飾品有限公司系“食草堂”、“食草堂HERBAL HEAVEN”的商標權人,被告廈門食草堂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吳某原是原告的加盟商,在加盟協議終止后,注冊成立了被告公司,并在店鋪、招牌、宣傳廣告上突出使用“食草堂”字樣。原告訟其侵權。
[評析] 法院認為,吳某將“食草堂”文字作為企業字號登記注冊,經銷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且在廣告中突出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字樣,其行為容易使公眾將被告與原告混淆并導致誤認、誤購,因此,應承擔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責任。
未經許可播作品
網吧侵犯著作權
[案例] 原告北京網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享有香港TVB公司拍攝的連續劇《迎妻接福》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福清市融城戰神網吧未經原告許可,在網吧服務器上為上網者免費提供這一連續劇的在線瀏覽服務。原告發現后訴至法院。
[評析] 法院認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賦予作者的法定權利。戰神網吧上傳電視劇顯然是為了吸引更多顧客上網,并從中獲利,其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有意混淆搭便車
構成不正當競爭
。郯咐 原告和成(中國)有限公司是臺灣獨資企業,生產、銷售衛生潔具及配件等,于1989年先后注冊“和成”、“HCG”和“和成”(斜體)等商標。被告泉州和成衛浴潔具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冊由“和浴”、“heyup”及條形波紋組合而成的注冊商標,并在其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其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
。墼u析] 法院認為,原被告系同業競爭者,被告將已被原告在先注冊為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和成”登記為自己的字號,主觀上具有“搭便車”之嫌,且足以使消費者對兩個不同市場主體及其產品存在關聯性產生聯想造成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擅自使用龍工標志
侵權者判賠20萬元
[案例] 福建龍巖工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龍工集團)于2004年5月取得“龍工”圖文組合商標。2007年6月至12月,龍工集團發現煙臺綠野馳凱潤滑油有限公司也生產標有“龍工機械”標志的潤滑油產品在市場銷售,遂提起訴訟。
[評析] 法院認為,在原告擁有“龍工”商標專用權期間,被告未經許可,在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商標標志,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由于原告在本案訴訟期間將商標權轉讓他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
店門招牌一字之差
上島咖啡起訴維權
。郯咐 廈門上島餐飲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是“上島及圖”注冊商標在福建地區的獨占使用被許可人。2007年6月8日,廈門上島公司發現林某經營的福州市鼓樓區湖上島咖啡廳的店門招牌為“上島咖啡 湖上島咖啡”,認為其構成商標侵權。而林某以其咖啡廳店招使用的文字與“上島及圖”注冊商標存在明顯差別等理由進行抗辯。
。墼u析] 法院認為,林某經營的咖啡廳雖然店號為“湖上島”,但在招牌標志中,突出使用“上島”二字,中間的“湖”字的字號、顏色、背景明顯作了淡化處理,很容易讓消費者誤認,其行為侵犯了“上島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
專利侵權等同判定
不是方案整體等同
。郯咐2006年4月,林坤明的“盲孔型多孔砌塊自動壓機”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2007年3月,林坤明認為福建海源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海源建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生產的“HF系列液壓式雙向加壓空心墻體磚全自動壓機”侵犯了其專利權,訴請省知識產權局處理,被駁回。在行政訴訟中,林坤明主張本案應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
。墼u析] 法院認為,專利侵權等同判定原則中的“等同”,應當是技術方案中具體技術特征的技術功能、手段的等同。林坤明主張二者技術方案構成等同,但沒有具體指明其專利權利要求書中哪項技術特征被對方用什么樣的手段進行替換,因此,對其訴訟理由不予支持。
未經過質權人同意
不得轉讓出質專利
。郯咐 2004年7月,九星恒隆電子(福州)有限公司以其13項專利權作為質押標的,為王世平對葉金興的還款義務提供擔保,三方共同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出質登記。2004年11月,九星恒隆公司與福州納仕達電子有限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其已出質的13項專利權中的4項許可給后者實施使用。葉金興發現后提起訴訟。
。墼u析] 法院認為,涉案的專利權《質押合同》在簽訂后依法辦理了出質登記,具有法律效力。出質人在未取得質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已出質的專利權許可給他人使用,侵犯了質權人的合法權益,其《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為無效合同。
營業執照雖被吊銷
商標代理仍需擔責
[案例] 2004年3月,林東梁與泉州錦華商標代理公司口頭約定,將“好幫家”等87件商標委托錦華公司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林先后支付費用106750元。2007年6月,林認為錦華公司未完全履行約定義務訴至法院。2007年7月,林又以錦華公司已于2007年1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為由,申請追加錦華公司的股東蔡某國、蔡某鵬為本案共同被告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評析] 法院認為,林東梁與錦華公司口頭協議真實有效。錦華公司尚有19件商標注冊手續未予辦理,需返還林東梁代理費60800元。錦華公司雖被吊銷執照,但相應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蔡某國、蔡某鵬應對公司進行清算后,償還所欠款項。 (記者 閔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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