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實不完全到位。
一是污水處理能力不足。13市“十五”期間計劃投入63億元建設86座污水處理廠,截至2007年底,有14.5億元沒有到位,23座污水處理廠尚未開工建設。“十一五”期間計劃建設的146座污水處理廠,有71座未開工建設,僅完成計劃投資的21%。2007年,7個市的城市污水處理率低于全國60%的平均水平。與2005年相比,2007年13市城鎮生活污水中排放的化學需氧量(COD)增長7%。
二是部分污水垃圾處理不達標。審計調查的51座已運行污水處理廠中,有18座(占35%)處理后的水質和污泥不達標。審計抽查的10座垃圾處理場,有6座將收集的62萬噸垃圾(占收集總量的31%)簡易填埋或露天堆放。
三是部分重點監控企業超標排放。2007年,13市正常生產的180戶國家重點監控廢水排放企業中有41戶廢水超標排放,其中35戶屬于石油化工、造紙和印染等污染物排放大戶。一些縣鄉企業污染依然十分嚴重。
四是開發區新增污染控制不力。2007年底,13市的34個經濟開發區中,有17個未設立環保機構,有的開發區僅有1至2名兼職人員;有15個開發區未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2007年有4000萬噸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有358個建設項目(占項目總數的8%)未按要求進行環評,727個已竣工項目(占竣工項目的26%)未進行“三同時”驗收。
(二)海域監督管理比較粗放。
一是渤海海域整體開發利用控制計劃不完備。目前,我國對渤海海域的用海規模、開發進度等實施規劃或計劃控制不夠,尤其是對一些環境影響比較大的圍填海項目的開發利用控制底線還不完備,規模越來越大的圍填海活動改變了海岸生態環境,加劇了海洋環境污染,影響了重要漁業資源。
二是一些地方違法違規用海問題突出。2006至2007年,由于渤海沿岸一些地方政府拆分項目審批、海洋部門違規批準和用海單位違法使用等,違法違規用海面積達189平方公里,欠繳海域使用金48.7億元。
三是有的地方和單位對海洋傾倒廢棄物的管理比較薄弱。截至2007年底,渤海16個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中,有7個已超過使用期限而未按規定封閉。個別地方存在政府干預海洋執法、主管部門違規審批傾倒和單位擅自傾倒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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