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詳解《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
“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是媒體誤讀
《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在上月一經宣布,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尤其是其中的第三十九條規定“采集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被不少媒體和網民解讀為是在禁止“人肉搜索”。
昨天,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就該條例草案召開立法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在會議上,條例起草部門明確表示:第三十九條絕不是對“人肉搜索”的規范。
第三十九條本意是保護信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該條例草案的起草單位,省法制辦、省經信委對該條的立法本意作了說明。
起草部門表示,第三十九條的本意是為規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掌握公眾信息的公用事業單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以及禁止在網絡與信息系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等。
“起草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信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起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
“旨在禁止人肉搜索”是誤讀
第三十九條法規公布后,有媒體和網民認為,這其實是對網民“人肉搜索”的規范。對此,起草部門和有關專家都表示,認為該條法規旨在禁止“人肉搜索”,是對法規的誤讀。
省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陳柳裕分析,“人肉搜索”本質上是一種查找信息的行為方式;而第三十九條是對“網上公開個人信息”這一行為的規范,規范對象是信息服務中介結構和公用事業單位,禁止的是對信息的擅自發布、傳播、刪除和修改,這兩者的概念完全不同。
與會專家認為,“第三十九條”引起誤讀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容易產生歧義,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專家:地方性法規不宜對“人肉搜索”立法
“人肉搜索涉及公民言論自由等政治權利以及公民的隱私權和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基本民事權利,屬于國家立法權限范圍,地方性法規不宜對此做出規定。”談到“人肉搜索”的立法問題時,省法學會副會長陸劍鋒如此表示。
與會專家認為,立法需要立足社會條件,目前對“人肉搜索”的認識不一,加上牽涉的問題復雜,如何通過立法加以規范,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研究;地方性法規如果貿然出臺,可能在實踐環節遭遇尷尬。(記者 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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